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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发〔2022〕6号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9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云南省省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入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五)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六)从事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环境健康、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等相关领域环保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八)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  入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八条  入选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

  第九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或推荐表详见附件1、附件2。

  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评审需要,主动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审查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审查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4、附件5)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六)参与审查时自觉签订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六)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评审类型设立子库,包括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各类评审活动分别从对应子库抽取专家。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评审查(含质量复核)专家按照规划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质量复核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行业、专家熟悉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原则上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范围包括国家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以及其他相关省(市)专家库,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规划环评子库中,按照规划的类型、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应从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按照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专家回避。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考核和惩处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向外泄漏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审查专家,不参加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四)无故不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五)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违反第十三条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入库申请表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3.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

     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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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中的作用,确保技术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技术评审专家库,是指由在环境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领域内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

  技术审查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审查合格后纳入专家库,以独立身份参加云南省省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级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使用和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环评文件质量复核专家的抽取、管理和考核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级专家库,委托云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专家库,不具备建立专家库条件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省级专家库。

  第六条  入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程序、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较深专业水平,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能够判别和把握重大战略、管理、技术等问题。

  (四)参与制定或深入了解宏观经济、区域及流域可持续发展等重大决策或政策。

  (五)熟悉工业、农业、畜牧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领域规划编制政策和技术要求。

  (六)从事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环境健康、环境管理与规划、环境经济与政策、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应对气候变化、全球环境与国际履约等相关领域环保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八)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七条  入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规范和要求。

  (三)在水环境、大气环境、水陆生生态、生物多样性、应对气候变化、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与防治、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核与辐射、环境风险与应急、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噪声控制与管理、碳排放评价等相关领域工作,且熟悉本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有较深造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环评工程师、环保工程师、核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健康状况良好能适应现场踏勘,能够定期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八条  入选省级环评文件质量复核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技术审查专家条件。

  第九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须经得所在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入库申请或推荐表详见附件1、附件2。

  申请进入省级专家库的专家,须向省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部门提交资料。专家库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根据评审需要,主动邀请部分新行业、新领域知名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有权根据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现场踏勘和评审会期间接受评审召集单位的工作纪律约束,从事与评审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对自身健康状况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第十二条 审查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审查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提出的技术评审意见(详见附件4、附件5)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审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审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审查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六)参与审查时自觉签订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禁止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推荐、指定环评单位,推销环保产品,引荐环保设计、环保设施运营等单位,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六)其他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按照评审类型设立子库,包括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各类评审活动分别从对应子库抽取专家。

  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规划环评审查(含质量复核)专家按照规划类型、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和质量复核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的行业、专家熟悉专业领域等进行分类。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原则上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从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区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范围包括国家级专家库、省级专家库以及其他相关省(市)专家库,抽取专家须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省生态环境厅召集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从规划环评子库中,按照规划的类型、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或委托技术评估机构进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应从规划环评子库、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子库中,按照专家熟悉的行业领域进行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专家回避。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七条 审查专家的通知、联系等具体工作由组织审查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或技术评估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审查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考核和惩处

  第二十条 建立专家违规行为即时处理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审查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或组织审查的技术评估机构在审批(审查)结束后,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召集(组织)部门,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专家评价内容对专家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资格三至六个月,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审查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参加现场踏勘或审查会议的。

  (二)向外泄漏技术评估或技术审查、质量检查情况及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被选定作为审查专家,不参加审查会议或现场踏勘一年超过三次的。

  (四)无故不参加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和交流研讨等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专家聘用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专家入库申请,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审查工作的。

  (二)与审查规划或项目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事先知情但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因专家审查意见出现重大错误或遗漏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作为专家参与技术评估或审查的环评文件被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处罚的。

  (五)泄露技术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六)故意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或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审查专家在审查中违反第十三条相关廉政规定,影响客观、公正参与审查的,清除出专家库,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云南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入库申请表

     2.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3.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专家承诺书

     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表

     5.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zwxx/zfwj/yhf/202210/t20221013_23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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