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2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优化执法方式及划转职能)
【案例一】
六盘水鑫发吉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对汪家寨镇洪桥小河沟进行检查,发现小河沟水质异常,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对小河沟及周边企业进行排查,发现六盘水鑫发吉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录制视频,固定证据,经采样检测,该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浓度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14.1倍、114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8万元。
【案件启示】
无人机被广泛应用在生态环境执法中,能有效打破时间、空间与地形等条件限制,利用无人机迅速定位污染问题发生地,及时锁定环境违法证据,充分发挥了高科技装备对执法工作的辅助作用,极大提高了执法效能,有利于快速、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案例二】
思南县环禹污水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9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在巡查贵州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时,发现思南县环禹污水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的思南县污水处理厂(一期)废水排放口自2022年2月27日05时00分起时均值连续超标4次(及以上)。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思南县污水处理厂(一期)进行现场调查,发现2022年2月24 日,该污水处理厂一台细格栅故障停运,大量垃圾流入生化池,造成生物池底部环状布水管道堵塞,影响活性污泥降解污染物的能力,导致出水水质自2022年2月27日以来出现超标现象。
【查处情况】
思南县环禹污水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3万元。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具有共享性、自动化和实时性等特点,在环境执法中依托自动监控开展“非现场、不接触”的执法方式,突出了自动监控的“哨兵作用”,真正实现了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苗头可以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既节约了执法资源,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案例三】
贵阳中铁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壤污染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4日,云岩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贵阳中铁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贵阳市云岩区三马片区(A05地块)棚改项目低效用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未按照规定完成土壤风险评估,已修建了6栋尚未封顶的商品房(属于第一类建设用地)。
【查处情况】
贵阳中铁筑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并处以罚款7.2万元。
【案件启示】
在生态环境执法领域,不光要持续巩固天蓝、水清,也需要保障地绿,土壤污染防治直接影响我们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的安全,相对大气污染、相对水污染来讲,它的防治难度更大,通过本案的查处,一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另一方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严”的主基调。
【案例四】
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违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2年5月5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线监控中心视频巡察,发现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2022年4月30日早上7点10分左右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水质变黑,至10点20分左右水量逐步减小且水质逐步澄清;2022年4月30日上午10点42分左右,有人将污水处理站排水口的监控摄像头进行遮盖,至2022年4月30日下午13点15分左右才揭开摄像头,摄像头揭开后,污水处理站排水口左侧地面有水往外排放。2022年5月6日,市县执法人员组成执法组,联合到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排水口下方至少普镇小河村大桥下的沟渠内存在部分煤泥,结合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历史视频,询问现场管理人员,查明以下事实:一是2022年4月30日,贵州织金大雁煤业有限公司黑色的矿井废水从当日早上7点10分左右开始经中和池溢至初沉池,后经沉淀池、清水池、过滤罐后进入污水处理站排水口排放,一直持续至2022年4月30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由于水量较大且含煤泥较多,污水处理站沉淀时间不足,外排废水含有部分煤泥,才导致排水口底部有煤泥存在。二是2022年4月30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人邱某某接到井下电话通知,井下水仓即将满仓,需要向外排水,为了避免再次向外环境排水被摄像头拍到,邱某某于2022年4月30日上午10点42分左右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将摄像头遮盖,至2022年4月30日下午13点15分左右才揭开摄像头,摄像头遮盖期间,井下废水直接通过污水处理站中和池溢出,经污水处理站地面流淌至污水处理站排水口左侧的地面,排放至排水口下方的沟渠。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3万元;
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行政拘留1人,拘留10日。
【案件启示】该案件采用“非现场+现场”的执法监管模式,通过视频监控巡查发现违法线索,线下上下执法联动精准查处违法行为。一是为推进非现场监管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效能,能有效地促进企业遵纪守法,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消除侥幸心理。二是体现上下之间的紧密衔接,形成了有效合力。
【案例五】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进行巡察,发现该煤矿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执法人员立即利用无人机固定证据,经采样检测,该煤矿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浓度分别超过排放限制标准0.9倍、38倍、0.09倍。
【查处情况】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田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依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
【案件启示】
当前企业违法排污方式层出不穷,越发隐蔽,对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提出更多挑战,执法人员充分利用无人机等新兴技术,迅速锁定企业违法排污证据,由传统“现场执法”监管方式向“科技执法”进行转变,为案件办理争取了时间,提升了执法效能。
【案例六】
遵义市永昌印刷厂非法设置排污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3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同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小湾村703组的遵义市包装印刷文化产业工程项目一期、二期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遵义市永昌印刷厂非法设置生活废水排污口,擅自将上述项目7号楼、8号楼及公用厕所的化粪池生活废水通过排污口排入雨水管道,流入外环境。
【查处情况】
遵义市永昌印刷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3万元。
【案件启示】
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门立足自身职能职责,在水污染防治上紧紧抓住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牛鼻子”,依法严厉打击偷拍偷放“臭水”“黑水”“彩虹水”等问题,切实解决了一批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211/t20221129_77268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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