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2年第六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涉水”专项)
【案例一】
贵州顺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6日,贵阳市开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贵州新天合碳一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黄磷尾气年产七万吨草酸及一万吨乙二醇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场地正在施工(开挖),用一台抽水机及管道将开挖的深坑内积水抽至距该雨水收集池约20米的施工场地内排放,经对项目出水管道口处积水坑内积水、抽水管道口处积水、渗坑壁渗出水检测,总磷浓度分别为:1.24mg/L、2.64mg/L、3.88mg/L,出水管道口积水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1.48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9万元;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现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邰某某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通过此案的办理,一是提高了施工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施工方应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做到文明施工;二是在日常执法监管过程中,应紧抓重点,对象不限于业主方,同样也要加大对施工方的监管力度。
【案例二】
贵州君醇酒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2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君醇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1号和4号曝气池、二沉淀池分别装有抽水泵,且池内水位有明显下降痕迹,雨水管道检修井内有废水残留。经调阅该企业视频监控,2022年4月12日该公司员工在污水处理站曝气池、二沉淀池安装抽水泵连通软管,向雨水管道检修井排放废水,最终流向修文河。经对污水处理站1号曝气池废水进行取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11.7倍、0.93倍、12.3倍、3.525倍、14.1倍。
【查处情况】
贵州君醇酒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8万元;
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尽管生态环境执法“严”字当头,但有的企业仍不够重视环保问题,缺乏环保意识。通过本案查处,一是提高了企业环保认识,倒逼企业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履行好环保主体责任;二是起到较好的宣传、教育、警示作用,让环保无小事的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三】
贵州昶源泰贸易有限公司利用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2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黔西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昶源泰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2根管径约5cm的黑色塑料管将未做防渗处理的淋溶废水收集池中的废水排入距淋溶废水收集池约4米处的溶洞内,经采样监测,该公司排入溶洞的废水中悬浮物和化学需氧量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1.2倍和0.27倍。
【查处情况】
贵州昶源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万元;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朱某某行政拘留7日。
【案件启示】
一方面,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锁定企业利用溶洞、设私暗管偷排水污染物证据,并同步开展采样监测,为案件办理争取了时间。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形成了强大的监管合力,对同类型企业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
【案例四】
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铜仁市自然资源局向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反馈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一采区矿硐涉嫌通过管道排污违法线索。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锰矿在清理一采区矿硐底仓巷道时,将550水仓左前5米低洼处含锰等污染物的矿井废水通过泵连接80#钢管再转接50#胶管经一采区风井下方排入外环境。经采样检测:低洼处积水中总锰浓度为1.88mg/L,氨氮浓度为0.47mg/L;一采区风井桥下50#胶管下方(溪沟旁)浑黑积水中氨氮浓度为0.290mg/L,锰浓度为7.26mg/L。
【查处情况】
贵州省松桃黔东锰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48万元;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责任人孙某某、印某分别行政拘留10日。
【案件启示】
通过强化部门联动,在收到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后,生态执法人员迅速行动,锁定偷排现场,固定违法证据,形成了执法监管的强大合力。同时依托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有效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案例五】
遵义金兴旺肉联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9日,根据上级交办,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遵义金兴旺肉联有限公司位于遵义市播州区泮水镇西安村沙坝组的播州区泮水镇生猪定点屠宰点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屠宰废水、冲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石关河。经对屠宰场排口进行取样检测,该屠宰场排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分别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18.4倍、18.2倍、0.1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厂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6万元。
【案件启示】
通过该案的办理,体现了上下、执法与监测之间的紧密衔接,齐抓共管,形成了执法监管的强大合力,让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对其他相关企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有力的震慑作用。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211/t20221129_77268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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