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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以案释法 〉南平这些企业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2-09-02 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落实生态环境亲清服务,促进我市企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今日,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警示案例侧重于水生态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引导企业增强环境守法意识。

  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01顺昌县某农业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2日,南平市延平生态环境局在开展例行流域巡查时,在峡阳镇江汜村的一片牧草地中发现污染源。经调查,顺昌县某农业公司使用槽罐车将养殖污水从顺昌县的养殖场区运至峡阳镇江汜村的牧草地进行农灌施肥。该公司事先未对牧草地四周进行隐患排查,灌溉期间也未安排人员到牧草地四周进行巡视,导致灌溉时部分养殖污水渗漏至安科溪。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15.16万元。

  

  二、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案件启示

  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重要方式,但企业在具体的操作和污染防治方面应做好充足的配套,不能简单的灌溉了之,不考虑污染物消纳情况和后续去向。畜禽养殖企业应切实履行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02邵武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4日,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到某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排查,发现该公司使用U型PVC管连接中和池底部污泥清淤排放管将预处理废水排入雨水沟流入园区雨水涵管,汇入石壁溪最终进入富屯溪。经监测,该公司污泥清淤排放管口中水样pH值为1.3。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涉嫌环境犯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南平市邵武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案件启示

  企业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的排放口,利用管道或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如果排放的水污染物属于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还会受到刑事处理。广大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当案件中吸取深刻教训,从每一个细节做起,抓好每一个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

  03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9月6日,南平市浦城生态环境局对浦城县某炭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企业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废水中氨氮96.8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氨氮≤15mg/l的排放标准限值。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处以罚款20.41万元。

  

  

  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案件启示

  企业虽建有污染防治设施,但是由于环保意识淡薄,管理模式粗放,导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主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应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运行管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04政和县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在调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时,发现政和某污水处理厂总磷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排放标准3次及以上。2021年12月1日,南平市政和生态环境局到该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在总排口采取水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厂总排口总磷1.20mg/L。同时调阅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数据,显示2021年12月1日该厂总磷日均值1.36mg/L,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1)一级B标准总磷≤1mg/L)的排放标准限值。

  该污水处理厂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处以罚款11.88万元。

  

  二、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案件启示

  案例中污水处理厂责任意识缺乏,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发生异常后,未及时开展问题排查和处理,导致废水超标排放。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思想认识,夯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知法、懂法、守法,主动防污治污,规规矩矩地按照法律法规去组织生产、完善工艺,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健康开展。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209/t20220901_59856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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