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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贫—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灾后易地重建(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国道314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伽师县交通运输局:

  你单位《关于〈扶贫—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灾后易地重建(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国道314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扶贫—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灾后易地重建(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国道314线道路建设项目)位于喀什地区伽师县境内,线路起点位于伽师县东环路K4+258处,终点位于G3012(吐和高速)西克尔收费站匝道口,路线总体由西南向东北布设,起点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6°45′51.78″、北纬39°31′56.36″,终点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77°25′16.61″、北纬39°48′51.49″。本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设计主线全长68.946千米(新建路段长度66.146千米,改建路段长度2.8千米,路基宽度12米),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80千米/小时;新建大中桥7座,涵洞263道,分离式立体交叉1处;新建施工便道长度16.15千米,设置施工生产生活区5处,中(粗)砂、砾石料场2处,破碎卵砾石料场1处,碎石料场1处,天然砂砾料场2处,水料场15处。本工程动用土石方量共129775立方米,其中,挖方量40873立方米、填方量88902立方米,弃方量40873立方米,沿线共设置弃土场6处,不设置取土场。本工程全线拆迁建筑物8877.79平方米,工程永久占地面积188.94公顷,临时占地面积83.4公顷,将造成评价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损失约22.261公顷(地方三级公益林面积20.8392公顷,国家二级公益林面积1.4219公顷),工程总投资70369.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58.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65%。

  二、根据乌鲁木齐中科帝俊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扶贫—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灾后易地重建(伽师县—西克尔库勒镇—国道314线道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31号),该项目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喀什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出具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新林资许准〔2022〕250号)。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占地手续和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施工期预制场、拌合站合理选址,定期对施工道路、场地洒水降尘;冬季供暖采用清洁能源。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施工期废污水及物料进入渠道及水体。施工期生产废水在场地内设置三级沉淀池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至临时化粪池,集中收集清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运营期采取声屏障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有效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工程产生的弃渣全部运至弃土场,不随意外排;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清运至附近城镇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运营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禁止乘客在公路上乱丢饮料袋、易拉罐等垃圾;废沥青由养护部门及时收集再生利用;废弃路面材料及废渣尽可能回填利用,无法利用按照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方填埋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在跨渠道桥面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同时加装桥梁防撞栏和防落网;在K26+370克孜河、K34+744西克尔水库引水干渠、K30+460伽师县阿伽干排渠、K60+672伽师县九三干排渠、K63+046西克尔非常溢洪道、K64+974伽师总场引水渠、K67+378西克尔泄洪渠桥梁段共7处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和2个容积为50立方米的环境应急事故池,发生强降水和发生事故后须及时清空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水环境安全。建立严格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物资、应急队伍等保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加强环境管理。本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及声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伽师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7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8/ac808ca5245941c4ad8761f5158722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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