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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河油田12-12站至10-4站伴生气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8-04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油田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塔河油田12-12站至10-4站伴生气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塔河油田12-12站至10-4站伴生气管线隐患治理工程位于阿克苏地区库车市境内,本工程起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3°36′7.25″,北纬41°19′11.02″,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3°50′53.01″,北纬41°19′15.73″。工程管线穿越公益林区,建设性质为改扩建。建设内容主要为:新建塔河油田12-12站至10-4站伴生气管线8.2km;配套完善防腐、保温、土建、结构等公用工程。本工程总投资1399.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占总投资的7.14%。

  二、根据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塔河油田12-12站至10-4站伴生气管线隐患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93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88号),本项目符合阿克苏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及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优化穿越各敏感区的施工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取得许可后方可施工建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有关工程的征地、补偿和恢复工作,维护区域的生态完整性。合理规划施工路线及占地,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优先利用现有道路等设施,管线施工临时占地尽量避让植被覆盖度较高的区域,对规划占地范围外的区域严禁机械及车辆进入、占用。确实无法避绕的高植被覆盖度区域,采取人工开挖管沟等方式,尽量减少对周围植被的破坏。管线施工时应根据地形条件,尽量按地形走向、起伏施工,减少挖填作业量。运营期定时巡查管线,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针对管线建设所形成的廊道,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并设置警示牌。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用洒水降尘、风速过大时停止施工作业、对运输车辆进行遮盖、密闭等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缩短施工时间;选用尾气达标的施工机械,管道焊接采用移动焊接烟气净化器等措施,减缓施工废气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天然气集输过程采用密闭集输工艺,采用先进设备和材料,严格控制天然气泄露;对设备、阀门等进行定期检查、检修。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管道试压废水、生活污水。其中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抑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置。运营期采取严格防腐等源头控制措施,在管线上方设置标志、定期检测管道的内外腐蚀性情况,同时加强地下水跟踪监测,完善地下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措施,防止对区域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施工土方全部用于回填管沟及场地平整;施工废料应首先考虑回收利用,不可回收利用部分送至塔河油田绿色环保站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置。

  运营期产生的清管废渣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

  (六)加强工程环境风险防范。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现有环境应急预案的完善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应急演练。强化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加大环境风险排查力度,加强对工程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本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及《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号)等相关规定,因地制宜采取防沙治沙措施,减少土地沙化及水土流失。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克苏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市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6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8/51825082461145c89bd0e3bfa937678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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