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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煤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煤陕西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函》(中煤陕函〔2022〕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横工业区,拟以当地煤炭资源为原料,采用水煤浆加压气化、净化、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等工艺,在现有工程基础上扩建90万吨/年煤制聚烯烃工程,同时对现有工程进行升级改造。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空分、气化、变换及热回收、低温甲醇洗、硫回收、甲醇合成、甲醇制烯烃、烯烃分离、高密度聚乙烯、聚丙烯及电解水制氢等11套生产装置。公辅工程包括蒸汽加热炉、循环水站、脱盐水制备系统及火炬系统等。储运工程包括聚烯烃、硫磺等产品仓库。环保工程主要有污水处理系统、废水暂存池、事故水池以及危险废物暂存库等。煤炭储运、罐区、汽车装卸站台等主要依托现有工程。

  项目位于《现代煤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7〕553号)确定的陕西榆林现代煤化工产业示范区,是布局方案中规划的煤制烯烃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总体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工程的运行升级改造经验,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制烯烃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项目位于黄河中上游,所在区域水资源较为紧张,大气环境容量有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压力较大,须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对现有工程进行废气处理措施改造。硫回收装置增设吸附脱硫设施,尾气经处理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废碱液缓冲罐、磨煤机等设备放空口、通风口增设活性炭吸附装置,尾气经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C4综合利用装置甲基叔丁基醚装卸栈台尾气送甲醇制烯烃装置焚烧炉焚烧处理。

  项目不新建燃煤锅炉,供热供汽依托现有工程动力站,空分装置等非防爆区内压缩机采用电力驱动设备。

  原料转运落煤点、气化装置区煤贮斗、硫磺包装仓库造粒装置、成品料仓等产生的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工艺处理,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后排放。气化装置、甲醇装置的燃气加热炉采用超低氮燃烧器,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低温甲醇洗尾气经水洗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工艺酸性气采用超级克劳斯工艺回收硫磺,尾气焚烧后送现有工程动力站锅炉烟气脱硫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甲醇制烯烃装置再生废气采用四级旋风分离+焚烧工艺处理,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烯烃分离装置废碱液缓冲罐排放气采用活性炭吸附,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二级标准后高空排放。聚乙烯、聚丙烯生产装置、仓库含尘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后高空排放。聚乙烯聚丙烯挤压机系统含尘废气、掺混料仓废气、造粒干燥废气、精制床再生废气、脱重塔排放废气等送燃气蒸汽加热炉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收集后采用“酸洗+生物脱臭+碱洗”工艺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二级标准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原料煤筒仓采取密闭措施;工艺烃类废气优先送燃料气管网回收;全面推行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循环水系统增设总有机碳、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发现泄漏及时修复,降低循环水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的相关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3.98吨/年、108.76吨/年、33.82吨/年和232.53吨/年。

  积极探索拓展二氧化碳综合利用途径,采取对工程动力站发电机组和气化装置闪蒸系统进行节能改造、低温甲醇洗高浓度二氧化碳气体外售综合利用等措施,尽量减少项目二氧化碳排放。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优化用水方案,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减少新鲜水取用量。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确保正常工况下生产废水处理后分质回用,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废水产生量。建设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系统,确保非正常工况下污水不进入外环境。

  气化、变换、甲醇制烯烃、低温甲醇洗等装置生产废水经预处理后与地面冲洗水、生活污水等送污水生化处理装置,采用“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曝气生物滤池”工艺处理,出水与煤化工循环水站排水、脱盐水站排水等送污水回用装置,采用“多级预处理+反渗透浓缩”和“多级纳滤分盐”相结合的工艺处理后大部分回用,浓水采用“多效结晶和浓缩+冷冻+热熔结晶”工艺结晶出满足相关产品标准的氯化钠和硫酸钠作为副产品,结晶装置母液送至杂盐干化单元处理。

  (四)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

  设置包括装置区围堰、装置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全厂事故水收集池在内的事故水污染防控系统,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废水和事故水。优化事故水收集输送途径,事故水收集池与现有工程事故水池相互连通、互为备用;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事故水污染控制设施与废水暂存设施应分别设计、建设,非事故情况下不得混用。紧急情况下,依托园区事故水池收集事故水送污水处理站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事故水不进入无定河。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下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危险物质泄漏专项应急预案,细化应急疏散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建立项目与榆横工业区、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地表水环境的污染。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进一步强化污水、事故水收集池防渗要求。废水暂存池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19)做好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综合考虑现有工程和拟建工程,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行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

  生产装置开停车、检修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加强对硫回收装置的运行管理,避免装置故障导致大量酸性气送火炬燃烧。加强净化装置低温甲醇洗尾气的管理和监测,有效控制硫化氢排放。

  污水处理系统应早于主体生产装置开车调试。非正常工况下,废水应根据不同水质分别暂存于足够容积的废水暂存池,暂存池内废水返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建立完善的水系统管理调度制度,实现水系统精细化管理,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停车等措施,确保废水不外排。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实施“煤化工固废源头减量及清洁高质利用新技术研究”环保示范,生化污泥、烯烃分离废碱液、气化灰渣送项目水煤浆气化炉综合利用;可回收的废催化剂由厂家回收;废矿物油、结晶杂盐、无法回收利用的废催化剂、废瓷球、污水回用装置生化出水系列物化污泥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95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送渣场填埋处置。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规定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十)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十一)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结合碳达峰及能耗总量、强度“双控”目标要求,合理规划榆林市煤炭资源利用规模和布局,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落实《榆林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8-2025)》要求,实施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工业行业提标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等措施,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落实《榆林市水资源综合规划(2015-2030年)》和《榆林市矿井水生态保护与综合利用规划》,推进矿井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替代新水,提高水重复利用率,严格控制废水排放,节约水资源。

  (二)按照《关于中煤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配套区域环境改善削减项目的复函》(榆政办函〔2020〕145号)和《关于中煤集团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批复》(陕环排管函〔2019〕96号)要求,按期完成你公司甲基叔丁基醚装卸栈台新增油气回收、低温甲醇洗尾气治理改造、动力站超低排放改造、污水处理站废气处理改造、硫回收尾气处理改造措施;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期完成榆林市煤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府谷京府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等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确保本项目配套削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少于7.96吨/年、217.52吨/年、67.64吨/年、465.06吨/年。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上述各项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被替代企业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或注销。

  (三)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横山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建设,确保项目依托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园区应急事故池等环境保护设施在项目投产前建成并满足运营要求。

  加强园区事故水防控系统的管理和日常维护,非事故情况下废水不得排入园区事故水池,严禁将园区事故水池作为蓄水池或废水暂存池使用。园区事故水池设置回流泵,及时将污水回流至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不得通过事故水池向外环境排放废水。

  按照《关于榆林工业区工业污水处理厂分盐结晶提标改造项目工程进度的承诺书》(榆高新管函〔2020〕243号)目标要求,加快推进改造能源化工产业区南区园区污水处理厂现有蒸发结晶设施,并实施结晶分盐,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尽快消纳蒸发塘现存浓盐水。

  (四)配合榆林市人民政府、横山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关于中煤集团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搬迁安置规划的批复》《关于承诺完成中煤集团榆林煤炭深加工基地项目环保搬迁安置工作的报告》要求,按期完成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做好工业园区及周边规划控制工作,确保项目与周边敏感区之间留有足够的防护距离和生态缓冲空间。

  (五)配合横山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管委会,做好项目与工业园区、横山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榆横工业区管委会,结合规划环评要求,完善包括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在内的园区环境监测体系,加快园区环境监测站建设。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土壤和地下水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受到影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七)配合榆横工业区管委会,加大周边矿井水收集管道和净化设施的建设,扩大新鲜用水中矿井水的比例,逐步减少取用地表水或不取用地表水。

  四、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内容,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态环境局,横山区人民政府,榆横工业区管委会,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西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15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6/t20220615_985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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