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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泰发祥集团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榆横矿区南区黄蒿界煤矿(3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陕西泰发祥集团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榆横矿区南区黄蒿界煤矿(300万吨/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函》(陕元发〔2022〕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和靖边县,陕西省自然资源厅批复项目井田面积120.52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2.54亿吨,设计开采煤层为侏罗系中统延安组2层煤(3号、4号),设计规模3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60.6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矿井为低瓦斯矿井。工程采用斜井开拓,一次采全高综采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全井田采用单水平开拓,共划分为5个盘区。首采区为302盘区,面积为16.8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5014万吨,服务年限为11.9年。矿井投产时,在302盘区南翼布置一个综采工作面(工作面长300米、平均采高2.3米、年推进2851米、年产煤炭250万吨),在302盘区北翼布置一个矸石充填工作面(工作面长100米、平均采高2.25米、年推进950米、年产煤炭27万吨)。原煤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斜井(净宽5.4米、净断面19平方米,提升能力1800吨/小时)、副斜井(净宽5.2米、净断面18.9平方米)、回风立井(直径6米、回风量170立方米/秒)、矸石充填系统(年充填30万吨)、空压机站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容量10000吨)、缓冲仓(2座,单仓容量4000吨)、块煤仓(2座,单仓容量1800吨)、产品仓(3座,单仓容量5000吨)、矸石仓(容量3000吨)和场内封闭输煤栈桥等储运工程,生活污水处理站(规模12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规模15600立方米/天)、供热(4台燃气锅炉、2台电锅炉、矿井水余热利用)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产品煤经全封闭输煤栈桥运至产品仓场地后,依托拟建的铁路专用线外运,铁路专用线单独立项。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榆横矿区南区规划新建矿井,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21〕115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以国能煤炭〔2022〕22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陕北黄土高原边缘,属于陕西省长城沿线风沙草原生态功能区。井田地貌东部以黄土梁峁为主,西部以半固定缓起伏沙地为主,地形总体中部高,东、西部低。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耕地、草地次之,植被以沙蒿、北沙柳等沙地植被为主。井田内分布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黑则河等地表水体、秦长城等文物保护单位、村庄等环境保护目标,井田外分布有芦河湿地等环境保护目标。煤炭开采将形成地表沉陷,全井田地表沉陷预测最大值为2.4米、沉陷面积为97.28平方公里,以轻度、中度影响为主。地表沉陷主要表现形式为下沉盆地和沉陷裂缝,总体不会改变井田的地形地貌,亦不会形成积水区,对井田外芦河湿地几乎没有影响,对芦河湿地汇水区域影响较小。文物保护单位在采取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后,不受煤炭开采地表沉陷的影响。煤炭开采形成的地表沉陷将对井田内村庄和局部区域生态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评价区自上而下分布有第四系和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潜水含水层、侏罗系安定组泥岩隔水层、侏罗系直罗组碎屑岩类裂隙承压含水岩组、侏罗系延安组碎屑岩类裂隙承压含水岩组。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为第四系和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潜水含水层,井田内分布有分散式水井。煤炭开采将对侏罗系延安组碎屑岩类裂隙承压含水岩组造成不利影响,受地表沉陷影响,可能对第四系和白垩系下统洛河组孔隙裂隙潜水含水层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险废物暂存间、弃渣场等区域发生渗漏可能会对土壤环境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煤泥水等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矸石充填系统矸石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扬尘等,通风机房、水泵房、破碎设备等产生的噪声等,将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建设期设置的弃渣场应严格按要求设置拦渣坝、截排水等设施,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项目在设计、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留设保护煤柱的措施,严禁越界开采,避免采煤对芦河湿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造成不利影响。按照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做好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永久基本农田等的保护、恢复和补偿,确保符合其管控要求且生态功能不降低。施工前剥离表土单独堆存、强化堆存有效性,回用于后期生态修复。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村庄,结合开采时序和受影响程度,采取维修、搬迁等措施。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制定生态保护和修复方案。统筹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沙治沙等相关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采取加强养护管理等措施夯实修复基础,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保障区域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加强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开展煤矿开采对芦河湿地跟踪观测和影响专题研究,根据观测和研究结果,必要时优化调整开采方案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确保项目实施不对芦河湿地等保护目标及区域生态造成不利影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建设期、运营期应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导水裂缝带观测,以保护第四系和白垩系洛河组碎屑岩类孔隙裂隙含水层,及时优化保护方案,不得导通侏罗系安定组泥岩隔水层。制定居民供水预案,加强对居民水井的跟踪监测,一旦发现居民用水受到采煤影响,立即启动供水预案,确保居民用水安全。严格落实各工业场地分区防渗等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弃渣场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制定并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位、水质跟踪监测计划,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项目实施不对地下水环境直接造成不利影响,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次生不利影响。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一座设计规模不低于15600立方米/天矿井水处理站和一座设计规模不低于1200立方米/天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回用,矿井水经处理后优先进行回用,剩余矿井水处理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后排入芦河支流二郎沟,最终汇入芦河。结合不同开采阶段进一步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并积极拓展矿井水综合利用途径,进一步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排量。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在二郎沟和芦河设置长期水质监控断面,确保排水不对二郎沟及芦河湿地造成不利影响。建立足够容量的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不外排。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项目供热采用燃气锅炉、矿井水余热和电锅炉。原煤、产品煤、矸石采用封闭筒仓贮存,破碎、筛分、转载点等产尘环节采取高压微雾抑尘措施,在破碎、筛分等产尘环节采取设集尘罩、除尘器等措施。矸石充填系统地面设施全封闭,破碎系统设置除尘器,其他产尘点均设置抑尘设施。燃气锅炉配置低氮燃烧器,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厂内输煤采用全封闭输煤栈桥,产品煤经拟建的铁路专用线外运,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同步实现煤炭铁路外运。加强瓦斯的监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五)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掘进和洗选矸石全部充填井下,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井下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脱水后的生活污水站污泥和生活垃圾送市政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浓盐水结晶盐按环保要求处置,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暂存设施的环境管理。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应按照300万吨/年的规模建设和生产,不得擅自增加规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后续若实施改扩建,应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的要求。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2年6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榆林市人民政府,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陕西泰发祥集团,中煤科工集团西安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6月2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206/t20220621_9862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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