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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576第十师184团场沙吉海-福海渔场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你单位《关于〈国道576第十师184团场沙吉海-福海渔场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国道576第十师184团场沙吉海-福海渔场公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境内,线路大体呈西南至东北走向,起点位于国道576一期工程K215公里处,向东北经沙吉海煤业后,在桩号K60+700处进入福海县,继续向东北布线在K79+072.9处下穿奎北铁路,然后线路转向东北沿铁路东侧布线,在乌伦古湖西侧下穿奎阿高速公路(G3014),再向北沿S318布线顺接现状国道576(K48公里处)到终点。起点地理位置坐标为:东经86°28′24.67″,北纬46°38′29.00″,终点地理坐标为:东经87°23′7.90″,北纬47°2′52.07″。本工程建设性质为新建,线路全长90.12千米,其中K0+000-K81+100段为新建,K81+100-K90+117段为改建。按照双向两车道二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为80千米/小时,路基宽度为12米。工程永久占地面积201.40公顷,临时占地面积约69.04公顷,总投资81986.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356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65%。

  二、根据新疆新交科交通运输环境监测中心(有限公司)编制的《国道576第十师184团场沙吉海-福海渔场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9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95号),本工程符合塔城地区和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网规划(2021-2050年)》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占地手续和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通过合理安排施工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等保护措施,避免对野生动物造成影响。重视植物保护工作,设立警示牌,穿越保护区内的道路全路段禁止停车,禁止游客活动。加强生态监测,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及时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拌合站采用全封闭作业,沥青拌合安装除尘装置,路面铺设采取全封闭沥青摊铺车进行作业,定期对施工道路和施工场地洒水降尘。粉状施工材料禁止散装运输;土方、水泥和石灰等物料临时存放和装卸过程中,采取防风遮挡措施或降尘措施,遇恶劣天气加盖毡布。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拌合站、预制场、施工车辆清洗废水和制作预制构件时产生的废水,经场地内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施工营地设置移动环保厕所,生活污水经收集后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处理。桩号K85+300-K85+600段依托现有库伊尔尕河大桥桥面设置径流收集系统和30m3的事故应急池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置。

  (四)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声环境敏感点附近噪声防治工作,禁止采用高噪声设备,避免夜间施工,保护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不受噪声影响。加强交通管理,严格执行限速和禁止超载等交通规则,在通过K84+323-K85+148福海渔场、K87+900-K88+200北洼村和K88+400-K89+800桑孜拜阔克铁列克村等3处敏感区域的路段设置禁鸣标志。

  (五)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执行《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本工程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并纳入沿线各级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桥梁两侧防撞护栏设计,防撞护栏采用较高防撞等级护栏,并在桥梁两端设置警示牌。合理规划危险品车辆运输路线,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习,不断完善预案,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四、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分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福海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6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6/342781ae2308450db3eb39851ab236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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