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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回5万吨/年废催化剂再生 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1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金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5万吨/年废催化剂再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其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查《5万吨/年废催化剂再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名称不统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中项目名称、《报告书》中项目名称、环评信用平台、项目公众参与公示及昌吉生态环境局项目初审意见等附件中项目名称均不一致。

  (二)项目行业分类错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的通知》(国统办设管字〔2018〕93号),N7724危险废物治理业不包括危险废物提炼金属的活动。本项目设计接收的含锌废物(HW23类)、含镍废物(HW46类)、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类)、废活性炭(HW49类)、废催化剂(HW50类)等均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其提炼有色金属及合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对应的类别为“二十九、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

  (三)项目与园区产业布局规划不相符。5万吨/年废催化剂再生、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选址位于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北部产业园区,园区产业发展以煤电、煤电铝、煤制烯烃、煤制尿素等产业为主导,本项目与五彩湾北部产业园区产业布局规划不相符。

  (四)本项目未明确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不符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中“重点区域的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其他区域遵循‘等量替代’原则。

  二、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我厅决定退回《报告书》。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厅委托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进行监督检查。

   

  2022年6月6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6/5adbc77affe74e7f85c3155ea24b02a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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