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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山子区生活取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住房和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独山子区生活取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2021年3月,本项目未经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已完成大部分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属于“未批先建”。2021年12月20日,针对该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出具了《关于对独山子区生活取水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的说明》,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尽快报批环评文件并及时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二、独山子区生活取水项目位于独山子第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南侧200米,供水范围为独山子区,供水对象为独山子区居民综合生活用水,取水规模为792万立方米/年(2.17万立方米/天)。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水源井8座、水源井泵房8座、井间联络管(5.74千米)、输水管线(3.33千米)、围栏(10.75千米)、3000立方米蓄水池2座等;辅助工程包括新建道路、管理用房、供电、10kV高压供电线(8.62千米)等;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程等。本项目占地面积16.68公顷,总投资约2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9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38%。

  三、根据新疆创禹水利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独山子区生活取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1〕17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1〕69号)及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的初审意见(克环函〔2021〕132号),本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四、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做好施工期生态恢复措施。清理施工迹地,采取人工及自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生态恢复。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取水规模,不得超量取水,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择低噪声设备,运营期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

  (四)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并建立严格的环境与安全管理体制,制订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备案工作,定期组织演练,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加强取水口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废水、基础开挖土石方、弃土、生活垃圾等进入取水区域;须对源水管道进行及时清理,防止杂物返流至取水口水源地;各水源井应采取流量实时监控措施,按照一井一策设置取水台账,如实记录各水井的取水量,严禁地下水超采行为;拟调出水量的独山子第二水源地10口井采取流量实时监控措施,确保南洼地水文地质单元设计取水规模不超过地下水可开采资源量;定期监测水源地周边地下水水质,确保取用水安全。

  五、严格水源地管理,在水源地周围建立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网。

  六、强化公众参与机制,在工程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负责。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须重新向我厅报批环评文件。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至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克拉玛依市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2/af108834acc94083905bf1e1c40f27c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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