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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蒙新天霸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陶县玛尔坎土锰矿开采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蒙新天霸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疆阿克陶县玛尔坎土锰矿开采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所附有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阿克陶县玛尔坎土锰矿开采项目位于阿克陶县西北290°方位直线距离约160公里处,行政区划隶属阿克陶县。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开采对象为I1、I2、II1、II2、III1、III2、IV1、IV2等8条主要矿体,开采规模8万吨/年变更为28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15.61年。主要建设内容:(1)主体工程,新建3600米、3560米、3520米、3480米、3440米平硐口及竖井工程,3440米及以上各中段采用无轨运输,3440米以下各中段采用有轨运输;(2)辅助工程,新建工业场地、充填站、破碎站及办公生活区等;(3)储运工程,新建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储油库及内部运输道路等;(4)公用工程,新建采暖、给排水、供电等;(5)环保工程,新建矿井水及生活污水处理站,废气治理装置、事故池、储水池等。

  本项目总投资19818.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77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96%。

  二、根据新疆绿境天宸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蒙新天霸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阿克陶县玛尔坎土锰矿开采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1〕240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2号)。本项目符合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符合自治区及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规划和规划环评。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冶金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9-2018)要求对矿区永久性占地(采矿场、开拓运输系统、废石堆场等)进行合理规划、建设,尽量减少占地;施工过程中,剥离的表土作为复垦用土;严格限制施工机械和人员活动范围;剥离的表土层集中堆存,并采取遮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对废石场采取防洪、排水、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保护措施。按照“边开发,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矿区生态恢复。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二)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6号)、《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计及管理。

  按照原环保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2011〕5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要求开展本项目重金属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控工作。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运营期矿井涌水和生活污水全部经处理达标后综合利用,不外排。严格落实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在玛尔坎苏河和卡拉特河河谷设置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点,工业场地下游设置地下水水位及水质监测点,开展导水裂缝带发育高度观测。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吸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要求。

  (五)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定期洒水抑尘,散装物料堆放和运输时加盖篷布,减缓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运营期矿区采用电采暖;破碎站内设置封闭式振动筛,振动筛出料口、破碎机出料口、振动给料机出料口、喂料斗装料口以及各胶带转载卸料点设置密闭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充填站内料仓顶部气孔处配套安装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且圆筒仓与加料设备密封连接,避免粉尘外泄,粉尘经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定期对矿山采矿场、工业广场、运输道路等无组织扬尘点洒水降尘;加强运输道路的维护,控制运输车辆装载量并采取封闭式运输。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程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严格落实各项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七)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八)严格落实对玛尔坎苏河采取的地表水、地下水保护工程和措施,确保不会对水体产生污染影响。

  四、严格落实“以新代老”整改措施,并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本工程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五、项目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且稳定达标排放。

  六、在工程施工、运营、闭矿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八、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克陶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2/48fa280275ef42c4a2d4bf0c8f97041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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