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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2.4万吨高纯多晶硅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2.4万吨高纯多晶硅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晶体硅发〔2021〕18号)及所附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2.4万吨高纯多晶硅转型升级项目位于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性质为改扩建,在现有工程的基础上新增还原装置、冷氢化装置、精馏反歧化、尾气回收装置、整理装置等主体工程,增加电子级多晶硅生产规模2.4万吨/年,公司多晶硅生产规模达到6万吨/年,配套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利用原有装置。项目总投资8521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45万元,占总投资的1.46%。

  二、根据新疆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新特晶体硅高科技有限公司2.4万吨高纯多晶硅转型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1〕241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核定报告(新环排权审〔2022〕19号),该项目符合乌鲁木齐市“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符合甘泉堡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冷氢化渣浆工艺废气通过新建尾气处理系统,经碱洗+水喷淋吸收后由3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和残液处理工序废气主要为含氢废气(氯化氢)和不含氢废气(氯化氢),分别依托现有工程含氢废气、不含氢废气处理系统后,经水洗+碱洗喷淋处理后经23米高排气筒排放;产品整理过程酸洗废气依托现有工程碱洗+吸附处理后经23米高排气筒排放,破碎粉尘依托现有工程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工艺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

  无组织废气采取加强密封管理,定点巡回检查,防止跑、冒、滴、漏,厂区四周加强绿化等措施;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含盐废水依托现有工程厂区高盐废水处理设施,分别送高氯化钠废水处理系统和高氯化钙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汇总送RO膜深化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生产,部分同清净下水一同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后夏季用于全厂绿化,冬季排入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择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交由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管理措施,完善厂区的环境保护工程,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周边地下水、土壤等的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

  (七)建设单位应按承诺的时间节点完成现有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整改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本项目总量指标执行倍量削减,其中颗粒物总量指标为0.48t/a,削减来源为米东区1.25万户清洁取暖改造项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为1.26t/a,削减来源为神新能源公司2万吨/年活性炭项目尾气处理装置升级改造工程。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生态环境与产业发展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2月9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xinjiang.gov.cn/xjepd/gwwjqt/202202/96b88366ca5a4e3980838b7d462880d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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