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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第8号)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期,省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部分病例呈现家庭或公共场所聚集的特点。为切实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等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做好个人防护。牢固树立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理念,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持续保持良好卫生防病习惯,外出坚持规范佩戴口罩,公共场所不摘口罩,随时做好手部清洗消杀,回家及时科学洗手消毒,减少感染病毒风险。    二、减少人员聚集。尽量居家、减少外出,除防控必需和生活必需外,自觉做到不出门、不串门、不访友、不聚会、不聚餐,不组织或参与任何聚集性活动。家庭之间、亲友之间也不组织聚餐,最大程度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三、不在公共场所停留。尽量减少出入公共场所的次数和停留时间,在公共场所要主动配合场所工作人员做好“双码”查验等防控工作,与他人保持物理距离。不触碰各类公共设施,在超市购物时尽量不使用公共小推车,乘坐电梯时不触摸电梯扶手,减少感染风险。    四、倡导居家办公。疫情期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处置要求,除医疗、物流、生活物资市场供应、城市运行保障等企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提倡居家办公。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到岗的,严格控制到岗人数。    五、不进行跨地域流动。严格遵守属地关于限制人员、车辆出入的相关要求,除紧急就医等特殊需求经属地社区同意出行外,不进行跨市(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流动,最大限度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和外溢风险。    六、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全体居民要主动接受辖区组织的区域核酸检测,积极服从现场组织安排,加强个人防护,保持2米安全间隔,期间不乱跑、不停留,采样结束后立即返回。主动加强自我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干咳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及早进行核酸检测和报告。

  青海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年5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qinghai.gov.cn/xwzx/szyw/202205/t20220523_1182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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