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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23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为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有效防控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两个审批事项是法定独立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关联密切,可能存在申请单位同时提起两个许可申请的情形,审批部门在审批两个许可事项时,存在优化内部流程、协同联动办理的空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提出,要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将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多个事项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服务。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衔接联动,有利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是生态环境领域深入贯彻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重要举措。

  今年年初,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了《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历经调研座谈、文本编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送审报批七个阶段,近日,《工作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工作方案》共包括总体目标、实施范围、审批原则、办理程序四部分内容。

  (一)总体目标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衔接联动,进一步优化内部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实现办事由“多窗、多次”向“一窗、一次”转变,让企业“少跑一次腿”,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

  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涉及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建设项目;二是根据现行审批管理权限,两个事项由同一个单位负责审批。

  (三)审批原则

  联动审批主要秉承依法依规、企业自愿、惠企高效三项原则。

  (四)办理程序

  联动审批办理流程对两个审批事项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到公示环节的内部工作流程进行了简化优化,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审批内容的一致性。同时,结合实际绘制了《联动审批流程图》,确定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审批申请书》的样式,便于申请单位根据需要提起联动审批申请。

  三、主要特点

  《工作方案》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坚持依法依规。审批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黄河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联动审批工作。二是坚持企业自愿。联动审批以申请单位自愿参与为原则,不强制要求。申请单位有联动审批意愿的,需填写申请书启动联动审批程序;申请单位不参与联动审批或不符合联动审批实施范围要求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提出审批申请。三是坚持惠企高效。优化联动审批工作流程,集成办理两个审批事项,结合实际在提交接收材料、现场踏勘、评审论证等环节最大程度实现“一次性办理”,在保证两个行政许可事项法定独立性的前提下,实现内部办理程序的最大优化协同。

  有关文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专家解读丨《山东省推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联动办理工作方案(试行)》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409/t20240923_47613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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