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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环通〔2020〕7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磷矿、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准确把握要求 

  请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磷”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切实准确把握《通知》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将这些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合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认真开展“三磷”行业企业清单梳理,建立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清单,按照要求开展核发工作。实现“三磷”行业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二、认真组织,强化监督 

  请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三磷”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排污许可证质量重点检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污染物许可限值、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情况。请各地于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含磷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磷肥、黄磷、磷石膏库和磷矿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厅。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各地要全面排查辖区内“三磷”企业排污许可办理和执行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三磷”企业切实履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整顿规范存在的问题;排查出的无证“三磷”企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的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三磷”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发现“三磷”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应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检查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5日 

(联系人及方式:审批处杨俊  何莹莹  0871-64137970 

0871-64103332,64123089传真 

ynhbthpc@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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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磷矿、磷化工(包括磷肥、含磷农药、黄磷制造等)和磷石膏库(以下简称“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准确把握要求 

  请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磷”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切实准确把握《通知》中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并结合实际将这些要求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合2020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登记工作,认真开展“三磷”行业企业清单梳理,建立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清单,按照要求开展核发工作。实现“三磷”行业固定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二、认真组织,强化监督 

  请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三磷”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三磷”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排污许可证质量重点检查排污许可管控污染物、污染物许可限值、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情况。请各地于2020年3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含磷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磷肥、黄磷、磷石膏库和磷矿行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总结报告和《“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厅。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 

  各地要全面排查辖区内“三磷”企业排污许可办理和执行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三磷”企业切实履行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整顿规范存在的问题;排查出的无证“三磷”企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的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处理。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将“三磷”企业排污许可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执法计划,检查发现“三磷”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环保“三同时”不落实、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应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关于做好“三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三磷”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落实检查情况统计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5日 

(联系人及方式:审批处杨俊  何莹莹  0871-64137970 

0871-64103332,64123089传真 

ynhbthpc@163.com)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thjt.yn.gov.cn/hpgl/zhxx/202001/t20200116_197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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