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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黔环通〔2020〕32号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建、管、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坚持“严”的工作基调,压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自动监控数据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及精准执法、非现场执法中的作用,推行“互联网+执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责任,加快推动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统筹组织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省环境监控中心具体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一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二是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三是按照《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厅内任务落实分解表》要求,在重点排污单位建设视频、门禁等监控设备;四是指导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对不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探索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推动全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全覆盖”。

  (二)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自动监测设施建设。一是制定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计划,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完成安装、验收、联网工作;二是对不具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探索用能监控、视频监控。

  (三)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一是排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公开自动监测结果,按规定时限自行组织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有关要求立即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二是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三是排污单位或者排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校准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启、停、运情况;四是排污单位应落实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所必需的站房,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站房及污染物排放口安装的监控仪、摄像机、门禁及数据传输网络等设备用电条件,做好防火、防盗及日常清洁工作。除必要的设备维护外,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站房或将站房门长时间开启,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         

  二、闭环管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全过程监督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统一调度,实行巡查、核查、督查的闭环管理,强化自动监控数据与生态环境执法联动,切实解决当前对自动监测设施监管存在“宽、松、软”的问题,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行业自律水平。

  (一)平台巡查

  省环境监控中心根据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对全省重点污染源进行巡查,对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曲线变化等情况予以记录,结合日常掌握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判、筛选,定期将涉嫌违法的信息书面通报相关市(州)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

  相关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逐一核实,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督促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整改到位,72小时内在“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或“贵州省污染源监控”APP中上报核查结果及拟处理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上报处理结果。

  (二)现场核查

  突出问题导向,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心工作,强化现场核查。一是针对平台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执法、监控、监测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查处自动监测设施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查处一个,威慑一类,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二是针对自动监控数据造假等严重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公安厅进行现场核查;三是针对火电、水泥、生活垃圾处理(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危废处置、三磷、白酒等重点行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环保督察关注等重点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开展以自动监测设施专项检查为重点的现场核查,促进排污单位提升自觉守法水平;四是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每年至少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开展一次飞行抽检比对监测工作,对比对监测不合格的排污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三)强化督查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上报的自动监测设施处理处罚情况,结合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中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相关办理情况纳入省厅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工作考核。

  一是针对各地查处不力、久拖不改的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将启动“双约谈”,同步约谈当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负责人,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有关要求,提高对该排污单位的随机抽查比例,同时,对其自动监控的运维单位,加大该运维单位在我省所负责运维的其他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的执法检查力度。

  二是省环境监控中心根据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跟踪督办,明确整改时限,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将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视情况将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列入黑名单,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

  三、协同配合,建立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的各类生态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要将自动监测设施检查纳入重点内容,定期组织监控、监测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专项检查。

  (二)建立完善信息“双报告”机制。针对在巡查、核查、督查各阶段指出的问题,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问题调查处理及处罚情况,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要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及时报送自动监测设施整改情况。

  (三)建立完善移交移送机制。一是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的专项行动检查过程中发现排污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填写《贵州省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移交办理单》与相关证据一并移交给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二是针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自动监控依法监管方面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等作风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将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厅纪检部门。

  (四)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一是省环境监控中心定期公布各市(州)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情况,每月向各市(州)通报重点污染物超标和查处情况。二是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对自动监控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三是试行运维承诺制,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设备)运维的单位可自行主动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基本情况,做出守法承诺,供排污单位方便查询。

  四、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涉及自动监控的有关违法行为

  (一)压实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理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职责,并且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大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并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履行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

  (二)规范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大对自动监测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并充分利用省环境监控中心发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异常等报警信息及分析报告开展精准执法检查,规范现场执法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进一步提高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检查水平。

  (三)严格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长期故障、超期不联网、数据误差超过标准,以及超标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衔接配合力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真正形成严厉惩治和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对因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排污单位、协助排污单位违法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供应商、运营商,应按《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

  

  

  2020年6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hjjk_5802813/202011/t20201115_65245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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