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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发布2021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案例一】

  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篡改在线监控数据案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7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对重点排污单位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进行检查,经调阅视频监控系统发现,2021年5月10日7时许、2021年5月17日15时许,余某华为逃避监管,利用职务之便,进入在线监测设备间,将污水处理厂出水(出口)在线自动监测设备COD、氨氮分析仪自动采样管拔出,再插入装有实验室标准水样的水瓶中进行采样监测。

  【调查处理】

针对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黔东南天润水务有限公司台江县污水处理分公司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启示】

  一是体现上下、行刑之间的紧密衔接,形成了有效合力。二是起到震慑作用,让企业和个人认识到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不仅要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

  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到瓮安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总磷在线监控设备取样进水管插入装有不明透明液体的矿泉水瓶内。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人员为解决外排污水总磷超标问题,擅自将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取样进水管插入装有排放口清水池水的矿泉水瓶内,致使在线监测设备所取水样失真,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达标假像。

  【调查处理】

  针对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14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尚某某、况某某、李某某。

  【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齐抓共管发现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司法联动、形成合力,对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案例三】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干扰在线监控数据案

  【案情简介】

  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远程数据巡查发现,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4000吨污水处理厂排放口视频监控自2021年5月至7月中旬存在人为干扰情况。2021年7月19日,遵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会同监测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运维人员通过水管加水稀释巴歇尔槽内存水,以及使用水桶向巴歇尔槽内添加PAM和PAC药剂、频繁拔转视频监控摄像头等干扰在线监测监控,致使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调查处理】

  针对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已刑拘6人。

  【案件启示】

  该案件为依靠远程在线数据排查形式发现并依法严肃查处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同时也是首例白酒企业在线数据造假案,该案的办理为当前整治仁怀白酒企业污水处理厂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一是体现依托大数据实现远程取证。二是体现了司法联动,生态环境局执法与公安司法的紧密协调配合。

  【案例四】

  贵阳金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龙里第一收购站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发现隐蔽在龙里县谷脚镇哨堡村大坝场山洼的一家企业露天堆放大量的废旧物品。经调查,该企业名为贵阳金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龙里第一收购站,厂区5个润滑油桶、3个废旧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随意堆放,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从事废旧金属、塑料回收活动。

  【调查处理】

  针对贵阳金循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龙里第一收购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2个违法行为共计处以18.5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龙里县公安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已对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三是鉴于该公司选址不符合要求,对该公司收购站依法取缔,危险废物已于2021年3月22日全部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原料、产品已清除完毕。

  【案件启示】

  一、该案件是我省利用无人机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的一个成功案例,在无人机的助力下,通过高空航拍,能较好地展示被检查点位的全貌,解决了地形复杂、污染源隐蔽、视觉障碍等问题,为生态环境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二、通过部门联动,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即使达不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的环境污染犯罪要件,但适用行政拘留的,也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

  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三人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8日,有群众反映余庆县中关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偷排废水,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奔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液位有明显下降痕迹,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后发现,7月17日23时45分-7月18日00时15分,有三名人员利用抽水泵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内的渗滤液抽排至外环境。经采样检测,余庆县中关村生活垃圾填埋场调节池内渗滤液原液总铬含量为0.342,超过垃圾渗滤液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执法人员遂将该线索反馈至余庆县公安局,经公安进一步调查,三名嫌疑人分别是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在余庆县白泥镇中关村开办水厂期间,因水质不合格被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15万元。朱某某心存怨恨,于是就邀约杨某某、张某某二人一起将余庆县中关村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调节池内的渗滤液抽排至外环境。达到报复余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目的。

  【调查处理】

  针对贵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余庆分局依法对三人进行了查处:

  依法将该案件移交至余庆县公安局。2021年8月2日,余庆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罪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湄潭县看守所。杨某某、张某某二人取保候审。

  【案件启示】

  一、该案件作为遵义市余庆县首例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案件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反映出了当地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存在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二、该案件的顺利办理和推进,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司法联动的具体表现。

  【案例六】

  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据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省生态环境厅反馈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据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经安顺市生态环境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2021年7月21日检测贵GL7579车辆时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通过,后改用自由加速法检测通过;2021年7月26日对贵AN5S10和贵GL5025两辆车辆检测全过程中,不透光烟度计采样探头一直未插入车辆排气管中检测而出据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

  【调查处理】

  针对安顺开发区安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1100.00)。

  二是罚款壹拾捌万元(¥180000 .00)。

  三是责令该公司立即召回贵AN5S10、贵GL7579、贵GL5025三辆车辆重新进行规范检测。

  四是对公司车辆检测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培训,并对违反操作规范流程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

  【案件启示】

  该案反映了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远程视频等大数据的精确利用,通过视频监控对企业实时监管,有效震慑了机动车检测站等相关行业抱有侥幸心理的弄虚作假行为,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案例七】

  贵州龙里永兴农牧生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4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龙里永兴农牧生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长约25米,宽约3米的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经对渗坑内物质取样检测,总磷、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

  【调查处理】

  针对贵州龙里永兴农牧生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对该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龙里县公安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已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来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

  【案件启示】

该案件是查处规模以下养殖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规模以下养殖场环境污染投诉越来越多,而规模以下养殖场究竟归哪个部门管,现行法律法规尚未专门予以明确,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与属地乡镇之间存在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由此造成了规模以下养殖场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农村畜牧养殖污染归谁管理的回复》“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规模以下养殖场进行查处时,应根据排污的具体情形,选择适用法律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三条等”的答复及该案例共同表明:对规模以下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不仅能监管,而且还能适用四个配套办法实施查处。【案例八】

  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排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10日,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织金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进行检查,发现该煤矿工业场地矸石堆场旁的矿井废水抽排水管断开,矿井废水从管道(管道直径约16厘米)断开处直接排入沟渠,并沿沟渠流淌进入矸石场下方的排水涵管后,再从污水处理站下方的涵管排入溪沟,最终流入歹阳河。

  【调查处理】

  针对贵州众一金彩黔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少普乡大雁煤矿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煤矿进行了查处:

  一是责令该煤矿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是处以罚款33万元。

  三是将案件移送织金县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中不仅使违法企业承担了相应的处罚后果,同时也让相关责任人员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一是严厉惩治和打击了违法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对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提高了企业的自觉守法意识。

  

  【案例九】

  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4日,纳雍县县委领导对普赛河进行巡查,发现普赛河水质发黑,经纳雍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发现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将清水池和收集池(调节池)内清理出的煤泥抽排至无防渗措施的矸石场,致使煤泥水经矸石堆放场从河沟内的石缝渗出,与河流中的雨水混合后流入下游普赛河。现场采样检测显示河道内污水渗出点1悬浮物最大浓度为11950mg/l,渗出点2悬浮物最大浓度为13182mg/l,分别超过《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表2新建(扩、改)生产线标准限值(50mg/l)239倍和263.64倍,汇入普赛河处的悬浮物浓度为722mg/l。

  【调查处理】

  针对贵州乾创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勺窝乡小龙井煤矿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

  一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3万元。

  二是将案件移送纳雍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矿主要负责人员周某某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

  该案严格落实“环保+公安”联动机制,司法联动对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提升查处生态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成效,更有效的促进企业规范污染设施运行,履行生态环保主体职责。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ywgz/zfjd/202111/t20211101_71473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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