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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关于《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厅于2021年1月15日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以下简称《2021年本》),现对其解读如下:

  一、修订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环评“放管服”改革工作,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和环境管理效能,根据工作实际,结合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的承接能力,对《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以下简称《2018年本》)(黔环通〔2018〕145号)进行修订。

  二、修订原则

  在充分征求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关省直部门意见后,将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重大污染、涉及重点防控的五类重金属(汞、铬、砷、铅、镉)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电镀行业等五大行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涉及“邻避效应”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跨市(州)的交通类项目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其环评文件。

  其余环境风险小、环境污染程度较轻、生产工艺成熟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部门。

  原则上除核与辐射项目,报告表、登记表类项目均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三、修订情况

  修订后的《2021年本》环评审批权限有放有收,下放的项目涉及水库、煤矿开采、铁路、公路、码头、航道、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汽车、电镀、Ⅱ类废渣填埋处置场、大型主题公园 、军工、外商投资项目、输变电项目、生产、使用射线装置项目等,共10大类、30小类(其中外资项目涉及14小类);上收了炼焦项目。

  四、贵阳贵安审批权限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将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规定不得下放的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使。

  五、在放权的同时做好指导工作

  放权的同时,注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以帮助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顺利承接环评审批权限。

  (一)有侧重的加大对环评文件的质量复核力度。按季度对各市(州)以及贵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工作。加大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抽查比例;对化工、农药、冶金、水利水电、采掘、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生态环境部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加大抽查比例。

  (二)以问题为导向,严格核查环评弄虚作假等问题。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对存在以上重大问题的,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并对其进行失信计分,在环评信用平台上登记。

  (三)强化环评服务督导。加强对各市(州)及贵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环评业务培训,并将环评有关的最新法规、规章、标准等及时传达到位。强化对基层环评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不定期开展环评督导、现场指导和服务基层、服务项目。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108/t20210812_69493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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