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丨《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解读
4月25日,贵州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新闻发布会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孟宇光介绍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情况以及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进展和下一步落实《规程》的具体措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规程(试行)》分为7个部分,主要涉及案件调查、启动索赔(开展磋商或提起诉讼)、生态环境修复等主要内容。
新闻发布会现场
《规程》明确了案件调查的启动条件和程序。明确开展案件调查必须要调查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信息、经营状况,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违法情况等;损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关联关系,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等;损害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估算。还针对调查时限,明确自启动调查程序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必要时经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明确在案件调查之后,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存在有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损害行为与事实有关联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主体明确,则必须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反之,则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可以终止案件调查。
参会人员看资料
《规程》明确了磋商与诉讼的启动条件、内容和程序。进一步明确磋商的启动条件。只要满足损害调查,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提议,完善损害认定,编制修复方案等条件,赔偿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磋商程序。此外,在开展案件调查中,赔偿义务人主动表示对赔偿相关事项进行磋商的,还可以先行启动磋商程序,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加,以确保磋商规范合理。还构建了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调查结论和损害鉴定等无争议的,可以简化组织磋商的程序。进一步明确磋商的内容。明确在磋商时,必须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对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修复方案,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及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启动时间、监督方式、结束期限,对生态环境修复及修复效果评估等五方面进行磋商,对这些内容无异议的则签订赔偿协议,共同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有异议的,再组织磋商,但磋商原则上不超过三次。最后还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条件。针对不具备磋商条件的,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签署赔偿协议后违约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规程》明确了开展修复的条件及程序。明确经赔偿协议和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定、判决等生效文书确定的修复义务作为开展生态修复的前提条件。明确进行修复需要编制修复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备、开展修复、修复效果评估等五个部分。还明确了无法直接修复的,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磋商或判决的内容,要求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或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督促开展替代修复。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108/t20210823_697295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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