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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贵州省土壤平行样留存及分析测试规定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贵州省土壤平行样留存及分析测试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土壤平行样规定》),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尤其是《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施行以来,我省开展了大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以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而这些工作均建立在土壤污染检测工作基础上,土壤污染检测数据的真实可靠程度直接决定上述工作质量和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条、第九十条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从业单位管理、违法行为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国家尚未出台相关规定如何对土壤污染检测工作进行质量监控,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污染土壤监管,强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以及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等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制定出台《土壤平行样规定》。

  二、制定原则

  一是坚持能管用,以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为目标,突出抓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等关键环节,杜绝出现虚假数据和报告;二是坚持能操作,避免含糊其辞,直接了当细化明确执行主体和步骤,便于操作;三是坚持不“摊派”,平行样保留测试工作全部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明确由财政保障工作经费,不向责任单位摊派,不设置有关前置门槛,不增加责任单位负担。

  三、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法定工作范围,将涉及土壤样品保存及分析测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监测活动纳入平行样监管范围,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

  四、关于职责分工

  结合土壤污染防治法定职责分工,按照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撑两条线并行思路明确各级职责,其中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总责,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技术指导,负责省级备份样保存,根据需要开展查验复核工作;辖区内生态环境局负责具体统筹、衔接和协调工作,省厅驻市州监测中心负责具体开展平行样采样保存剂分析检测工作。同时为了减少系统误差,明确市州监测中心承担备份样制备工作,送至省监测中心负责运维的样品库入库。贵安新区由于目前不具备监测能力,由贵阳市统筹安排。

  五、关于平行样采样保存及比例

  根据污染地块大小和采样监测布点原则,平行样点位比例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对于面积较小的地块,按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规定,即地块面积小于5000 m2时,土壤采样点位数量不少于3个,为降低偶然随机因素,对采样点位小于30个的地块,明确平行样数量不低于3个;二是对于面积较大的地块,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确定平行样比例不低于10%。同时,为保证对地块土壤环境风险的有效管控,明确将疑似污染程度更高的点位作为平行样点,其中调查阶段中高风险点位平行样不低于1个,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阶段平行样为超过筛选值点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及后期管理阶段的平行样点位数参照调查阶段要求执行。

  六、关于平行样分析测试

  考虑到各个分析测试单位对于污染物所使用的分析测试方法不尽一致,且《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对于污染物也提供了不同的分析测试方法,因此明确分析测试方法不强制要求对同一个污染物使用相同的分析方法;但考虑到数据质量及可比性,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明确检出限原则上应满足土壤风险管控标准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的1/10。

  鉴于我省土壤污染主要以重金属为主,《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中重金属指标已基本覆盖,因此将测试指标设置为1+7+X模式,即重点检测1(pH)+7(镉、汞、砷、铅、铜、镍、六价铬)+X(行业特征污染物)。

  七、关于数据分析评价

  基于目标导向,明确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平行样分析结果判定原则》,选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筛选值和管制值为数平行样分析结果评价依据。当两个实验室检测数据对照筛选值和管制值评价结果均一致时,即双方数据表明地块的污染风险一致,判定比对结果合格。否则应比较两个比对分析结果的相对偏差(RD),RD限值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确定。为保证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明确市州监测中心需出具正式监测报告,并在监测报告中明确双方监测数据比对结果。

  八、关于结果运用

  为及时监控土壤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性,明确平行样监测报告应及时报送要求,明确作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控或修复、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效果评估及后期管理的有关报告方案评审、备案和验收管理依据。

  九、关于异常数据的处理

  当出现不合格情况时,按照实验室检测数据复核流程,首先进行原因分析,优先对留样进行复测,再采取交叉复测,并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核的权利。为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置方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数据异常的处理办法。

  其中对平行样检测数据结论发生争议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未通过评审、备案或验收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收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书面申请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从省土壤样品库中提取保存的省级备份样送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分析测试,并组织对备份样分析测试数据进行复核。

  经复核,属于平行样原因造成数据异常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市州监测中心予以纠正,及时同意有关报告通过评审、备案或验收;属于责任单位原因造成数据异常的,应以适当形式告知有关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责令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采取补充采样分析测试等方式予以整改,重新组织对相关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或验收。同时核查是否存在从业单位和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调查评估报告,出具虚假报告的,对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等第三方从业单位视情节采取通报、约谈、罚款、限制从业范围时限等措施予以警告,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实施惩戒;性质恶劣且拒不改正的,给予从业单位10年禁业处罚。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108/t20210824_69753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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