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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6 来源: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0年12月29日第49次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工作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工作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哪些?

  (一)制定或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或调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制定或修改区域性或行业类重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措施;(四)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污染整治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五)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的重大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七)其他应当按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的决策事项。

  三、《工作办法》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工作办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二是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工作办法》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贯穿始终,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得到有效执行。三是加强监督。《工作办法》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作出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同时加强对市(州)生态环境局作出和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四、《工作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工作办法》主要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主要方面和重要环节补充细化,确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的适用条件。

  《工作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调整、责任追究、附则。

  五、《工作办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工作办法》突出工作特色,根据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情况,细化决策程序的具体内容,增加了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工作办法》的主要特点是着力推动生态环境系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民主公开透明。

  六、《工作办法》对决策程序有哪些规定?

  《工作办法》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对决策程序作了规定。第七条要求对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报请省生态环境厅党委决定。第八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由厅法规处根据审定的决策事项,汇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厅党委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生态环境部等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拟定方案。组织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和咨询。

  (二)公众参与。对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风险评估。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集体讨论决定。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负责,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

  七、《工作办法》对决策执行和调整有哪些规定?

  《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决策执行和调整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厅党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应当明确负责执行的处室(单位),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二十二条决策执行处室(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可以根据情况提出中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建议;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决策事项中止执行的,执行处室(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对外公布中止决策决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执行处室(单位)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的情形;第二十五条明确执行处室(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认真研究;第二十六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需在启动后6个月内完成。

  八、《工作办法》对责任追究有哪些?

  一是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和本办法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二是承担论证评估等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三是有关人员和机构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原文链接:https://sthj.guizhou.gov.cn/jdhy1/zcjd_5802958/wzjd/202109/t20210918_704697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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