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漳州龙海涉嫌无证从事废弃铅酸蓄电池收购收集、贮存、中转经营案
一、案情简介
省总队、漳州市和龙海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位于龙海榜山镇南苑村塔尾社有两座钢结构仓库,周某某未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相关手续,利用该仓库内从事废弃铅酸蓄电池回收、贮存活动,在贮存仓库里发现堆放着大量废旧电池,经清点过磅称重,贮存仓库内废旧电池共计27892KG。
二、处理情况
周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购、贮存、中转废弃电池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某废旧电池贮存仓库就地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日。
三、案件启示
新固废法颁布以来,龙海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辖区内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危险废物的生产、收集、运输、利用、贮存等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四个配套办法和“两法衔接”机制,以案释法形成执法威慑,推进新固废法的贯彻实施。本案通过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合力保障案件顺利侦破。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tzl/sthjbhzfdlb/202111/t20211129_57833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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