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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芜湖广济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皖环函〔2022〕409号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新核发芜湖广济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函

  

  芜湖广济医院:

  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收悉。你院持有我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皖环辐证[01831],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现拟新增使用射线装置、改变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你院拟新增使用Ⅲ类射线装置:高频移动式X射线摄片机、移动C型臂、数字化车载X射线机各1台;拟变更1台CT使用场所,已完成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备案号:202134020200000100,202134020200000097)。你院提交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材料形式齐全,内容较详实,我厅同意你院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核发申请,许可种类与范围为: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详细许可信息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证书有效期不变,仍至2022年11月2日。

  二、你院必须在许可种类与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根据辐射环境管理要求完善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发生辐射事故时,依法依规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三、你院应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参加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考核,未通过考核或考核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定期查验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情况。

  四、每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提交上年度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五、我厅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你院日常辐射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3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909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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