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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延长现存危废贮存期限的函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延迟一个月处理完毕暂存废催化剂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要求,结合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池州汇德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申请贮存废催化剂延期利用的报告》,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废催化剂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延期贮存一个月。

  

  

  二、你公司应加快利用进度,尽快消耗暂存废催化剂。超期贮存危险废物应单独分区存放,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标识。延期贮存期间,指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防治标准、规范化管理及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规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延期贮存期间,池州市生态环境局、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并及时将废催化剂利用情况报告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ah.gov.cn/public/21691/120446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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