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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1×100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批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1×100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属改扩建工程,位于牡丹江市东安区东五条路333号,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主体建设内容包括:扩建1×30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1×100MW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配套建设SCR法烟气脱硝系统(脱硝剂为尿素)、电袋除尘器、处理规模为10t/h的脱硫废水一体化处理装置,1座空压机站,10KV/110KV主变压器及10KV/6KV高压厂用变压器,改扩建上料输煤系统、给煤系统、煤场,扩建现有锅炉房,将现有渣仓移至扩建锅炉房内;升压站配套设置1座12.6m3事故油池;1眼地下水监测井;热网建设工程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锅炉排污水等废水处理、脱硫系统、烟囱、危废暂存间等依

  

  托现有工程。

  该项目未经我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情况说明。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该项目符合《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有关要求,在全面落实《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1×100MW背压机组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场地降尘;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运营期,脱硫废水经中和、混凝、沉淀澄清工艺处理后,达到《火电厂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废水水质控制指标》(DL/T997-2006)要求,回用于沉渣池冲渣;直流冷却系统排水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部分回用于化学制水系统、脱硫系统及输煤系统,剩余部分经现有排污口排入牡丹江;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反冲洗水、热网补给水处理系统反冲洗废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输煤系统;锅炉排污水回用于热网补水系统、脱硫系统、输煤系统;煤泥废水回用到输煤系统;锅炉酸洗废水回用于沉渣池冲渣。

  厂区实行分区防渗,事故油池为重点防渗区,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锅炉房为一般防渗区,保证防渗效果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10-7cm/s。

   (二)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施工现场采用湿法作业并设置围挡,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加盖苫布或封闭存放,运输车辆加盖篷布,施工期场界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运营期,高温高压煤粉锅炉烟气经“低氮燃烧+SCR脱硝+电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处理后,通过100m高烟囱排放,烟气中汞及其化合物排放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中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要求。采取控制尿素溶液喷淋量以及其分布的均匀性降低氨的逃逸量,氨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煤场进行封闭改造,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三)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措施,运输车辆限速、禁鸣,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作业,施工场界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加强对基础的减振防振处理,采取对各类风机、空气压缩机进出气口安装消声器,对空排汽管的管口加设消声装置;密闭的厂房采用双层隔声门窗和隔音建筑材料;在锅炉房及汽机房等车间内外侧墙壁上铺设墙面吸声、隔声板;自然通风口位置远离居民楼,加装进出风消声百叶窗和吸隔声挡板。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及时清运,并按照市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运营期,锅炉灰渣、脱硫石膏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废脱硝催化剂、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五)工频电场强度和工频磁场强度应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标准要求,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六)环境风险及保护措施。制定地下水、土壤等环境监测计划,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风险点位识别、风险防控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预警、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处置泄露污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管理部门的应急联动,防止污染事故发生。

  (七)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91.39t/a、氮氧化物130.55t/a。

  (八)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

  三、你公司应如期完成热电有限公司煤粉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本项目投产前,你公司应确保项目中各项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到位,并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职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及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pwj/20292.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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