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系统规范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已全面实施。按照《细则》,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强化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信息公开,实现年度抽查结果100%公开。
自治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实施、目标导向、计划统筹、精准规范”的原则,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计划统筹,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推动解决重复执法、随意执法、执法不公问题。
《细则》对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明确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进一步细化了“一库两单”管理、随机抽查计划管理、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组织实施、抽查工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程序步骤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内容。
《细则》在全面总结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多年实践经验基础上,充分借鉴成功的经验做法,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又保证落地落实;既规范生态环境内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又理清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执法、全面检查”;既落实对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又解决管得住服务好的问题;既压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又明确监管人员免责情形,体现了新特点新变化新成效。
下一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加强对盟市生态环境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督检查,深入推进《细则》落地落实,不断创新完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原文链接:https://sthjt.nmg.gov.cn/zjhb/xwbd/202201/t20220117_1995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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