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19号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19号
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69852105A
地址: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509
法定代表人:赵伟佳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污水处理厂在线设施运维方天津市红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对总磷总氮一体机分析仪通入浓度为10.0mg/L的总氮质控样,进行两次质控样试验,经分析仪分析后显示总氮浓度分别为0.11mg/L和7.26mg/L。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关于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标样核查有关情况》显示,你单位总磷总氮一体机质控样试验总氮测定相对误差分别为-98.9%和-27.4%,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天津市润达金源水务有限公司标样核查有关情况》、视频资料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1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3日向我局申请听证,我局于2021年12月21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出陈述申辩如下:
一、市局例行检查临时要求在线设备运维人员到厂,总氮设备的运维人员未能及时到厂,由运维方其它技术人员操作,该人员对设备操作比较生疏,第一次质控测试结果显示为0.1lmg/L,第二次质控测试结果显示为7.26mg/L,我方怀疑第一次测试质控样未导入设备进行检测,第二次质控样未能充分导入造成,不然在未对设备进行操作的条件下,同一质控样测试的结果偏差较大,不符合自然情况。次日在线设备运维单位对总氮设备进行校准核查检查结果为合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局例行检查当日我单位处理污水未外排,没有给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我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的运维权交由天津市红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我单位人员不直接操作设备,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请求给予免于处罚。
三、我单位运行情况比较困难,目前大邱庄镇政府拖欠我单位污水处理费10823万元,企业入不敷出,但我单位仍兢兢业业的做好污水处理服务,实在难以承受罚款,恳请对我单位免于处罚,据此提出听证申请,请求予以准许。(详见陈述申辩材料)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1〕134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津市环听通字〔2021〕84号)及其送达回证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1年12月21日)等证据为凭。
2022年2月22日听证会结论:维持执法总队拟处罚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3月4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3/t20220317_58319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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