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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鹏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2〕20号

   

  天津市鹏程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MA06J39T9H

  地址: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宝源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于2021年2月4日采用自由加速法对车牌号为鲁P82201的海虹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xgbjh2647a000385)进行了排放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2602102041112000319)。该车的历史检验视频显示该车于2021年2月4日11时16分35秒至11时16分53秒排放明显可见烟度。

  2.你单位于2021年11月16日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津C5K858的福田牌柴油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VAV2JAB5AE460658)进行了检验,并出具了结果为“通过”的《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120112602111161326170152)。该车的历史检验视频显示该车于2021年11月16日13时36分20秒至13时36分42秒排放明显可见烟度。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2602102041112000319)、《在用车排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120112602111161326170152)、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2〕5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十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金鹏远                     联系电话:87671777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     邮政编码:300191

                                   

   

   

                          

                       2022年3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ZWGK4828/ZFXXGK8438/FDZDGK27/XZCFQZXZCFXX7581/202203/t20220317_58319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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