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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72号

发布时间:2020-09-01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2号

   

  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35486208K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弘顺道18号

  法定代表人:杨福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实际生产设备与你单位2011年8月编制的《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涉及的主要生产设备的数量、型号不符。2011年8月至我局现场检查之日,主要新增生产设备共计29台。上述设备中,有1台型材复合加工中心PYC-CNC6500设备,购置于2019年10月,已经投入使用并有成品输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比对你单位2011年8月编制的《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上述新增设备所属建设项目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东丽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天津海特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新增年产能5万米滚珠丝杠、4万米直线导轨生产扩建项目备案的证明》(津丽审投备〔2020〕108号)、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分别于2020年7月7日、7月21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PYC-CNC6500设备于2020年1月安装调试,并于2020年4月份试运行至2020年5月19日,该设备一直未正式投入使用,即使违法也仅是1个月左右,且产出的污染物有限,未对环境造成实质性影响。并且,污染物已按规定依法处理,属于轻微违法。后期的环保评估报告已将其列入评估范围,形式上的违法将从根本上消除。造成上述轻微违法的行为的原因,是我司从来不知道法律有此规定,无任何主观故意。念其事件发生于疫情期间,试运行时间很短,末对环境造成实质性损害,恳请免于处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需要作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是“规划和建设项目”。告知书将“新增设备”与“建设项目”混淆,认为“新增设备需要作环境影响评价,于法不符。而本公司已于2011年就已经做了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贵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及其送达回证、《关于对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的陈述申辩辞(一)》《关于对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42号、43号)的陈述申辩辞(二)》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其是否投入使用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你单位是否知晓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案中不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我局已对新冠疫情影响进行了考虑;因《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下达前你单位未提交在现场检查后新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因此无法确定项目名称,故使用“新增设备”表述准确无误。

  综上,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上述未取得环评文件的项目停止建设;

  2.对你单位处罚款一万三千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建设上述未取得环评文件的项目。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6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28_37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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