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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柯罗贝格家居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71号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1号

   

  天津柯罗贝格家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PLT930

  地址: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北区滨海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内七号路南侧与岩丰西道交叉口南150米

  法定代表人:程海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依据《天津柯罗贝格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加工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生产时,喷胶工序和覆膜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台真空覆膜机(型号:TM3200-P型)正在使用,覆膜工序配套的“水喷淋+UV光氧活性炭一体机”处于停运状态,且未与真空覆膜机(型号:TM3200-P型)上方的集气罩相连,覆膜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柯罗贝格家居有限公司木制家具加工制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0年8月3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2020年5月,我公司接到开发区通知,尽快复工复产,由于我公司大部分工人系外地来津务工人员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后方可复工,且有部分员工系疫区人员,无法来津,人员不齐,无法开工。故商议公司组织部分已来厂人员对部分机器设备进行调整,重新布局,将三台大型吸塑设备和一些相关吸尘设备由一号车间一并挪到二号车间,吸塑设备由厂工人自行挪移完成。但吸尘设备挪移需要重新改造,只能由提供服务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但由于疫情原因,该技术人员无法来津。

  2.我公司历来高度重视环保要求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环保工作要求,自2018年10月共计投资180余万元更新了全套环保除尘设备,在未安装吸尘的情况下,公司决定不再使用这三台设备进行生产。

  但是为响应政府号召加快复工复产,我公司先进行对所挪的三台吸塑机进行调试并未进行生产,6月2日工人正在调试设备时,被贵局检查人员发现,误以为我公司已正常生产,自6月2日起我公司在贵局指导下加快整改,6月4日整改完毕。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5号)及其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及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政策,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3日

   

   

   

   

   

   

  注:此文书一式三份,二份归档,一份送达。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21_37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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