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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牛散热器有限公司 津市环罚字〔2020〕69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69号

   

  天津市金牛散热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328640183P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辛庄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付亚军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机加工车间内有1台自动点片机正在进行点片焊接作业,依据你单位提供的《天津市金牛散热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点片焊接会产生焊接烟尘,产生的焊接烟尘应当经“集气罩+引风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15米排气筒P1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上述自动点片机上方未安装集气罩,产生的焊接烟尘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经“集气罩+引风机+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同时该车间大门处于敞开状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市金牛散热器有限公司散热器制造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7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于2020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公司已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执法总队。

  2.涉案设备不经常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小。

  3.我公司做环评验收时三方公司没有对此设备未安装集气罩提出整改意见,造成我公司的工作疏忽。

  4.受疫情影响,订单较往年锐减,公司经营处境很难。希望市生态环境局谅解我公司行为,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14号)及其送达回证、你单位于2020年7月20日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整改情况予以考虑。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二万元。

  三、责令改正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06_37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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