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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兴乐器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0号

发布时间:2020-08-18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环罚字〔2020〕70号

   

  天津德兴乐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LDY24Q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四党口中村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姜兰荣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喷漆、烘干工序有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喷漆废气首先经水帘处理,然后同烘干废气一同引入UV光解处理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作业,未进行烘干作业,配套的处理装置的风机处于开启状态,水帘装置无水流动,UV光解处理装置20组(40根)灯管全部不亮。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天津德兴乐器有限公司乐器生产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听证,但于2020年7月23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我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客观上是由于受疫情以及中美贸易战影响造成单位经济效益剧烈下滑。主观上还是单位全员,尤其是单位管理层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过分考虑单位面临的经济困境,没有及时解决污染治理设施故障,对此我们深感自责,并连夜组织整改,截止6月21日,我单位已将存在问题的污染治理设施全部整改完毕。

  2.受中美贸易战和2020年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的产品出口几乎停滞,效益为近5年以来的最低水平,单位员工基本工资难以维持,生产经营非常困难,为此恳请市领导予以关怀照顾,减免本次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帮助我单位度过今年这个困难时期,我单位确保不再发生任何环境违法问题,也请领导监督执行,如再发生类似环保违法行为,我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20〕46号)及其送达回证、《天津德兴乐器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等证据为凭。

  经研究,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你单位处罚款五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j.gov.cn/env/environmental_monitoring/administrative_penalty_information/202008/t20200813_37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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