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和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污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案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和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污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1日,毕节市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对位于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大坡村的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公司设计产能为年产原煤30万吨,2010年8月取得贵州省环境保护厅黔环审〔2010〕128号环评批复,2017年6月按照相关规定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备案,备案号为520000-2017-081。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不正常运行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和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织金县环境保护局经过调查取证后,依法对该公司实施立案处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2018年7月31日,毕节市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用环保设施和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10月16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将案件移送织金县公安局,2018年10月29日织金县公安局正式受理立案,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
二、调查与处理
2018年7月11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处于生产状态,其矿井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检查中发现部分矿井废水和矿区淋溶废水没有经过处理设施处理,而是通过收集池旁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沟渠直接排向外环境,外排废水外观呈黄色,无防渗措施沟渠内有明显的黄色沉积物和部分煤泥残留物痕迹。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取证,并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收集完善了相关证据。
鉴于该公司涉嫌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公司依法启动立案处罚程序,于2018年7月1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织环责改字〔2018〕36号),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7月31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织环罚〔2018〕34号),对其作出处罚金额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情形之一,2018年10月16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织金县公安局,织金县公安局2018年10月29日正式受理立案,并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决定。
三、法律分析
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部分矿井废水和矿区淋溶废水未经处理设施处理,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沟渠直接排向外环境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和利用渗井、渗坑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织金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定性准确,执法主体资格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法律法规适用依据准确恰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五条“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及第七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相关规定,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织金县公安局,执法到位,处理恰当,于法有据。
四、典型意义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以后,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惩处和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效果。本案中,织金县环境保护局对贵州未来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收集完善相关证据后,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不仅使违法企业承担了依法应受到的罚款处罚后果,同时让相关责任人员面临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这一方面不仅严厉惩治和打击了违法排污者的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对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提高自觉守法意识,维护和改善我省良好的生态环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原文链接:http://sthj.guizhou.gov.cn/zcfg/fzjs/201901/t20190109_165865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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