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师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国务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6〕61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新兵发〔2017〕56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协助做好2016-2018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7〕1989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71号),我局委托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开展2016-2018年度兵团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编制工作,委托新疆中农禾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16-2018年度兵团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和监测计划审核工作,委托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开展2016-2018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复查和监测计划复核工作。请各师市生态环境局配合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2016-2018年度碳排放重点企业(附件5)资料提供、现场核查等工作。涉及企业保密事宜,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组织开展2019年度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相关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请师市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确定2019年碳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在2016-2018年度碳排放重点企业清单基础上,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八大重点碳排放行业(附件1)中,2013至2019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确定2019年度碳排放重点企业清单。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备电厂(不限于以上行业),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
2.组织2019年碳排放重点企业开展碳排放自查和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组织2019年度碳排放重点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410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核算并报告其2019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
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2019年度碳排放重点企业须按照附件2要求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他相关基础数据,按照附件3要求制定并提交排放监测计划,用于规范有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核算活动。
3.组织发电行业企业提交配额分配相关基础数据。按照附件6要求,组织发电行业企业提交配额分配相关基础数据。
(三)启动2020年度师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各师市参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编制本师市2020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包括总报告及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分报告。请师市落实所需工作经费,保障清单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二、其他事项
为推进企业碳排放核算工作,生态环境部组建了技术帮助平台(http://203.207.195.153),各有关单位可注册咨询相关技术问题,也可咨询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本通知提及的公文和附件请在公用邮箱(bthbgy@163.com密码bthbgy1)收件箱下载。
请师市于2020年4月31日前,将2019年碳排放重点企业清单电子版发工作邮箱。2020年5月20日前,统一将企业碳排放自查报告、配额分配补充数据、监测计划、发电行业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加盖企业公章),扫描件(PDF版)发工作邮箱。
联系人:邓越 联系电话:0991-2899256
工作邮箱:bthbjzlb@sina.cn 邮编:830063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516号南湖明珠大厦14楼1404
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2.2019年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
3.排放监测计划模板
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
5.碳减排工作联系人(含2016-2018年度碳排放重点企业名单)(略)
6.2019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相关数据填报表
关于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复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1-6
兵团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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