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共享和优势互补,规范长三角部分区域内(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7日
关于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共享和优势互补,规范长三角部分区域内(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危险废物跨省利用豁免管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审慎、规范有序、共同监管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豁免内容
在沪浙皖地区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要求,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管理分为两类,一是“一般”利用豁免管理,即《豁免清单》第1-30项中涉及跨省的利用豁免管理项;二是“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即《豁免清单》第31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一家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可作为另外一家单位环境治理或者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各省(直辖市)域内的利用豁免管理,按照各自省(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豁免清单》调整时,相关豁免内容随之调整。
二、“一般”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要求
“一般”利用豁免需完全按照《豁免清单》第1-30项中涉及利用豁免项的豁免条件和豁免内容执行。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设施均在沪浙皖区域,并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的企业。此外,近3 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投产不足3年的,以实际投产时间为准。两省一市已出台省内豁免利用管理制度文件的,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一般”利用豁免管理产废单位要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危险废物要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申报、即打码、即入库,确保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可追溯。利用豁免管理接收单位应具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利用设施,并在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中按“豁免利用单位”注册,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记录簿等相关制度。
申请“一般”利用豁免管理跨省转移的,按照现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流程办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核实危险废物移出、接收、利用等相关情况,发现转移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废物数据不一致且无法解释的,终止后续转移,3年内不再审批移出单位和利用豁免管理单位的其他转移申请。
对煤焦油、含油金属屑等资源价值高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可纳入“白名单”管理并建立配额机制,移出省份提出移出单位清单和移出总量,接收省份提出接收单位清单和接收总量,在配额清单内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审批,提高跨省转移效率。相关省份每年定期协商更新配额清单。
三、“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条件
(一)合规性要求
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的设施均在沪浙皖区域,并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的企业。此外,近3 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投产不足3年的,以实际投产时间为准。两省一市已出台省内豁免利用管理制度文件的,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还应满足相关要求。
(二)产废单位要求
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应单一稳定,危险特性明确,年平均产生量100吨以上(含),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清晰明确,成分与含量和被替代原料相近,不经任何预处理,可直接进入利用单位环境治理设施或生产设施中作为替代原料使用。“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类别由两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本地危废产生和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动态调整并定期公布(附件1)。
(三)利用单位要求
1. 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所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害成分含量应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没有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所含有害成分不高于被替代利用原料生产的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或不高于根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确定的有害成分含量限值。
2. 用于定向利用的环境治理设施或生产设施(含预处理装置和进料装置)不需任何变动改造,利用过程不改变相应产品产能及质量标准,不改变排污许可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及排放总量,不改变次生固体废物属性和利用处置方式。同一工艺接收产生同类危险废物的产废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家。
3. 根据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的组成成分、含量和拟替代原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利用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入场接收标准,并配套相应的实验室检测分析能力,对每批次接收的危险废物开展检测分析,不符合接收标准的不予接收。
4. 根据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危险特性等情况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应超过年定向利用许可数量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5. 用于环境治理原料替代的,其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严禁用于直接排放外环境等环节。用于工业原料替代的,其被替代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严禁用于生产与人体直接接触的产品或其原辅材料,严禁用于生产家居用品、饮用水、食品、药品、养殖、畜牧及种植等相关产品。严禁定向利用危险废物作为燃料使用。
四、“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利用单位应会同产废单位向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沪浙皖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备案申请表》(附件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附件3)及专家论证意见。相关专家论证意见由企业自行组织至少3名相应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论证形成。利用单位接收多家产废单位同类危险废物定向利用的,需分别申请。
利用单位所在地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并征求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无废城市”建设、本地处理能力、跨区域转移环境风险、豁免管理条件审查及方案可行性等情况,确认是否同意。
利用单位获得“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资格后,应及时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原辅材料、工业固体废物等信息,并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上传“点对点”定向利用证明材料。完成变更后纳入固废信息系统管理。
(二)延续申请。自利用单位纳入固废信息系统管理之日起,首次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利用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申请延续,延续期限不超过5年。
(三)重新申请。利用工艺设施、贮存设施、被替代原料、危险废物来源、类别、利用备案数量、有毒有害或有用组分等发生变化的,不能按照利用方案开展定向利用的,需重新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的,变更后一个月内由利用单位向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信息变更说明和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变更相关信息。信息变更后,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通报产生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终止(取消)。利用豁免期间,当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企业、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在申请、信息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反申请条件的,相关利用豁免取消,相应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终止利用活动,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自愿终止利用豁免活动的,须在终止前30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终止。
利用豁免管理活动终止(取消)后,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和残余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五)实施跨省转移活动。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直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作出同意利用豁免管理的决定后,应将利用单位纳入豁免管理清单,并督促利用单位在国家固体废物信息系统中按“利用豁免管理单位”注册。产废单位应按年度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后方可进行转移并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管理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管理台账、应急预案等各项制度,妥善管理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利用豁免管理要求,并定期通过所在地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利用豁免管理情况。
(二)联合监管。沪浙皖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长三角区域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联防联治合作协议》,定期通报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将利用豁免管理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利用方案和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有关要求,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联合开展打击跨省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三)技术支持。沪浙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利用豁免管理单位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沪浙皖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危险废物类别(第一批)
2. 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备案申请表
3.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1
沪浙皖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管理危险废物类别(第一批)
序号 | 危险废物类别 | 危废代码 |
1 | 煤气净化过程氨水分离设施底部的焦油和焦油渣 | 252-002-11 |
2 | 固定床气化技术生产化工合成原料气、燃料油合成原料气过程中粗煤气冷凝产生的焦油和焦油渣 | 252-017-11 |
3 | 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 | 451-003-11 |
4 | 表面处理废物 | HW17 |
5 | 危险废物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和废水处理污泥 | 772-003-18 |
6 | 含铜废物 | HW22 |
7 | 液晶显示板或集成电路板的生产过程中使用酸浸蚀剂进行氧化物浸蚀产生的废酸液 | 398-007-34 |
8 | 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 | 900-300-34 |
9 | 含镍废物 | HW46 |
10 | 电解铝铝液转移、精炼、合金化、铸造过程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以及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 | 321-024-48 |
11 | 再生铝和铝材加工过程中,废铝及铝 锭 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 | 321-026-48 |
12 | 铝灰热回收铝过程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铝冶炼和再生过程烟气(包括:再生铝熔炼烟气、铝液熔体净化、除杂、合金化、铸造烟气)处理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 321-034-48 |
13 | 废电路板(包括已拆除或者未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及废电路板拆解过程产生的废弃的 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 | 900-045-49 |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2025/20241219/c86727a6626440079eec333766cd1d4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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