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办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工作指南(2024年版)
一、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查办理事项
(一)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提交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承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3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项目申请进行分办(1个工作日),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2个工作日)。
3.技术审查(2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辐射处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辐射部(以下简称“辐射部”)对项目进行查勘、召开技术评审会,并由辐射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报告书的修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省生态环境厅依据项目申请情况,如有必要需向相关地市出具征求意见函。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监管部门参加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主持人应参加技术评审会并进行汇报。
4.集体审查(8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包括辐射部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辐射处及时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处务会由辐射处全体人员会同辐射部负责同志、环评编制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环评单位汇报项目基本情况,由辐射部汇报项目技术评审情况,由辐射处项目负责人进行补充汇报并提出项目审批建议。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厅长办公会由分管厅长,以及辐射处、辐射部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由辐射部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和评审情况,由辐射处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审批建议。(报告修改时限不计入办理时限,修改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工作贯穿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予许可的问题,均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的项目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公示告知(5个工作日):辐射处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
6.承办发文(2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印发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反馈。
7.材料归档:辐射处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处务会会议纪要、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企业申请材料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分类梳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书)首次申请:首次申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2.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书)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3.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书)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说明。
二、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查办理事项
(一)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扫描件,提交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承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转送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3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项目申请进行分办(1个工作日),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2个工作日)。
3.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不计入办理时限):辐射处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会同辐射部、所在地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和技术审查。报告表的修改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4.集体审查(3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包括相关地市预审意见),辐射处及时召开处务会研究,处务会由辐射处全体人员会同辐射部负责同志、环评编制单位负责人参加,由环评单位汇报项目基本情况,由辐射部汇报项目技术评审情况,由辐射处项目负责人进行补充汇报并提出项目审批建议。(报告修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修改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审查工作贯穿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予许可的问题,均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5.公示告知(5个工作日):辐射处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拟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
6.承办发文(1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印发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反馈。
7.材料归档:辐射处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申请材料、处务会纪要、企业申请材料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分类梳理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表)首次申请:首次申领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③相关地市预审意见。
2.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表)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③相关地市预审意见。
3.省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报告表)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③相关地市预审意见。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4/12-02/30938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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