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与西藏自治区持续深化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
为深化云南省与西藏自治区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工作,经报请生态环境部应急办同意,11月5日,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昌都市人民政府与云南省怒江州、迪庆州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芒康县人民政府与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人民政府在云南大理共同签署了《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协议》,进一步增强了跨省(区)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合力,筑牢长江上游水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协议》明确,推进长江、怒江、澜沧江等流域跨省(区)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联防联控工作,建立健全同水共责、协同合作、信息共享、有序有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两地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会商研判、联合协作、研判预警、科学应对、后期处置等机制。以更大决心、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携手努力推动藏滇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走深走实,共同筑牢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屏障。
《协议》要求,两地生态环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水资源调配与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跨省(区)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确有需要且具备实际条件的,上下游可按程序科学调度,协同做好拦污控污工作。借助跨界河流“一河一策一图”工作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工作的可持续性。
《协议》强调,针对两地跨省流域生态环境风险特点,强化环境责任意识,认真做好辖区内的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联动排查和监控辖区内可能影响跨界流域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工业、生活、农业等重点污染源,加大对污染物排放、污染设施运行、危化品运输路线事故易发路段、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共同化解环境风险隐患,防范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
西藏自治区和云南省是长江、怒江、澜沧江等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主要水源涵养地,共同肩负着维护国家西南生态安全的重任。此次协议的签订,对深入落实信息共享、协同处置的多层级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对工作,防控流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具有重要意义。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ywdt/xxywrdjj/202411/t20241112_240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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