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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致氯化石蜡生产企业的一封公开信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各氯化石蜡生产企业: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大力支持。此次来信,期望你们一如既往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做好短链氯化石蜡禁限工作。

  短链氯化石蜡(SCCPs)是一类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和生物毒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国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公约,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了批准公约的决定。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生效,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2023年6月6日,修正案对我国生效,明确要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全面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2023年,生态环境部等6部委印发《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部令第28号),针对短链氯化石蜡明确了具体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近日,我们收到相关单位反映,我省还有个别企业涉嫌生产短链氯化石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公约和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坚决杜绝违反公约和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短链氯化石蜡禁限要求,是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要义务,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举措。同时,郑重告知,中链氯化石蜡禁限要求已经纳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审议内容,不久的将来可能会纳入禁限范围。请你们结合实际,尽早谋划实施转产,积极探索氯化石蜡生产替代路径,尽量降低政策变化给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

  希望你们进一步增强履约意识,履行法律义务,勇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禁止生产短链氯化石蜡有关要求,奋力谱写行业发展新篇章,为美丽河南、健康河南建设奉献力量。

   2024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4/10-17/3074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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