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清理意见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地方立法时效性,做好省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规定的清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决定对现行有效的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清理意见建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除2023年1月15日以后通过、批准和纳入2024年立法计划、即将修改的外,全部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本次清理主要针对地方性法规中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滞后于社会实际情况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研究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对与相关上位法不尽一致、不够衔接、操作性不强的规定,可一并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
三、清理方式
在全面梳理有关法规条文、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法规主要规范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实际和改革要求,实践中已基本不再适用,没有修改必要的,建议予以废止;(二)法规中部分规定不适合继续适用且需要修改的内容明确,经部分修改后法规能够继续适用的,建议集中打包修改;(三)法规中除部分规定不适合继续适用外,还有其他较多问题需要一并修改的,建议列入立法计划全面修订,也可以先废止法规,条件成熟时再重新制定。
四、有关要求
如有清理意见建议,请于8月23日前反馈至sthjtfgc@126.com邮箱。
附件:1.专项清理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目录
2.清理意见表(样表)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8月13日
附件1
专项清理省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目录
1.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
3.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6.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7.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8.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附件2
清理意见表(样表)
填报单位:
名称:(例如: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题注:(例如: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处理方案 | 理由 | ||
不需要清理 | |||
废止 | |||
全面修订 | |||
先废后立 | |||
处理方案 | 涉及条款 | 修改方案 | 理由、依据 |
修改 |
说明:1.“题注”填写法规制定的时间、届次,修改过的法规填写最后一次修改的时间、届次。
2.不需要清理、废止、全面修订或者先废后立的,仅需说明理由;修改的,列出涉及条款,提出修改方案并附理由和依据。
3.“修改方案”包括删除和提出新条文。提出新条文的,在原条文基础上,删除部分加阴影,增加部分用黑体。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8/13/art_83843_113226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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