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环保民声网!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律维权

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2024年以来,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高效能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不断优化执法方式,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理念,帮扶、教育违法企业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成功办理了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有力促进了云南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在各州(市)报送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9个典型案例,现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吴某某非法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垂钓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7月12日,保山市生态环境局龙陵分局在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龙陵县龙山镇村民吴某某翻越隔离围栏进入龙陵县长汉坝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利用钓鱼竿、渔网等工具开展垂钓活动,共捕获200余尾麦穗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案发后,吴某某愿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方案》,采取以劳抵资的方式到水源地周边4个村组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制作宣传牌2块,并向4所完小学生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水库周围群众环保普法知晓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之规定,鉴于吴某某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第一时间将捕获的麦穗鱼放归水库,同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实际,经生态环境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对吴某某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二

  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大理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3月26日大理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某到大理市生态环境局投案,就其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主动交代,并表示现已自行停止建设,愿意接受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次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已建成沥青混凝土搅拌设备2台,现场检查时已停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公司新建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属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截止2024年3月27日,该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在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介入调查前自行停止建设,且主动投案,并积极对接办理环境影响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三

  某养殖基地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养殖活动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嵩明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3月,根据国家饮用水源地全域安全遥感监管系统推送线索,结合宜良县河口断面水质及宜良海马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采样点监测数据出现小幅波动,3月6日、3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宜良分局、嵩明分局开展跨区域流域排查溯源,发现海马箐水库上游位于嵩明县牛栏江镇花窝村喷水洞口不远处废弃煤矿内有1个虹鳟鱼养殖基地。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基地位于海马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且存在从事鲟鱼养殖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对该养殖基地环境违法行为可处罚款2万元。但鉴于该养殖基地违法行为轻微,并在接到违法告知后主动停止养殖,消除环境影响,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养殖基地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四

  红塔区某企业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3月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露天堆放灰白色不明固体物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结果显示,堆放的灰白色不明固体物质属性为第Ⅱ类固体废物,堆放场地不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要求。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该企业将面临10.2万元罚款处罚。在案件办理中,生态环境部门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索赔,该企业积极配合赔偿磋商并签署了赔偿协议、及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2.298万元。经当事人及时整改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整改结果鉴定评估,固体废物贮存场地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对土壤的污染影响基本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五

  盈江县某糖业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2月3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盈江分局对重点排污单位盈江县某糖业有限公司开展废水排放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总氮浓度平均值为16.4mg/L,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准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15mg/L)的0.09倍,其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深入企业帮助分析超标原因,确定本次废水超标主要因企业外排废水清水池养鱼造成,经企业立行立改,并委托监测单位开展水质监测,结果显示总氮平均值为9.63mg/L,外排废水浓度值恢复正常。

  【查处情况】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立行立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九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六

  勐海县某混凝土生产企业超标排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

  【案情简介】2024年1月24日,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勐海分局执法人员就群众反复信访投诉问题,依法对勐海县某混凝土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工人冲洗厂区地面的部分废水从厂区侧门截水沟一角溢出厂界外的市政道路上,存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问题。经对溢出厂界外的积水点采样检测,pH值、悬浮物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0.31倍、5.01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可以给予该公司处罚人民币11.33万元。但鉴于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立即停止了向厂界外直排废水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处理生产废水和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并加强了日常管理,确保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等不外排,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经集体讨论研究,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改正态度端正,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七

  宁洱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超标排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4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宁洱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洱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一个20立方米的三级沉淀池,但车辆冲洗废水未完全收集进入该沉淀池,部分车辆冲洗废水进入初期雨水沉淀池后外溢至外环境。经采样监测,外溢废水pH值为11.5,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6—9标准限值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现场检查反馈问题后,该公司于当日立行立改,将初期雨水池水全部回抽至三级沉淀池回用,并增设导流沟渠,将车辆冲洗废水全部收集进入三级沉淀池。同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游河流污染情况进行排查,并对公司周边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水体污染情况,均未发现水污染环境问题。

  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整改,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且排除违法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普洱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八

  麒麟区某汽车制造公司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

  【案情简介】2024年4月2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麒麟分局执法人员对麒麟区某汽车制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范要求将流量计状态显示故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也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9.7的规定开展人工监测,未如实上传企业污水排放量真实状态,未保证监测设备(流量计)正常运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经该公司排查,其流量计状态故障原因为流量计接地线断裂,导致流量信号受干扰,固定污染源水质自动监控数据(流量)传输异常。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对存在问题立行立改,违法行为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加之该公司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中无不良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之九

  华坪县石龙坝某矸石砖厂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案

  办案单位: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8日,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华坪分局执法人员对华坪县石龙坝某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砖厂露天堆放有一堆煤矸石,占地200余平方米,数量约200吨,未采取密闭、围挡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查处情况】鉴于发现违法行为后,该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且属首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sthjt.yn.gov.cn/hjjc/hjjcgzdt/202409/t20240912_23997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三农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民声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环保民声网 hbjd.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8516948318,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