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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沙江上游波罗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9-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批金沙江上游波罗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金电司安环〔2024〕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德格县和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交界的金沙江上游河段,坝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江达县波罗乡藏曲汇口以上3.5公里处。坝址上距规划的岗托水电站坝址约103公里,下距在建的叶巴滩水电站坝址约72公里。工程任务以发电为主。电站采用坝式开发,最大坝高134米,水库正常蓄水位2989米,相应库容6.22亿立方米,调节库容0.86亿立方米,具有日调节性能。电站总装机容量96万千瓦,多年平均年发电量38.92亿千瓦·时。工程枢纽主要由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发电建筑物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采用全坝身泄洪和挑流消能;引水发电建筑物布置于右岸,地下发电厂房内安装3台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单机容量32万千瓦。

  该项目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西南水电基地和《“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确定的金沙江上游水电基地的规划建设项目,总体符合《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评、相关文件的要求。项目实施将对水环境、生态等产生不利影响,在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或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水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后将淹没金沙江干流天然河道71.16公里,河段流态由急流型转变为缓流型。水电站日内调峰运行时,不稳定流下泄将对水文情势造成影响,坝下河段日内流量和水位存在较大变幅。水库总体呈季节性分层水温结构特征,将导致季节性低温水下泄。库区及坝下河段入河污染负荷较小,电站运行对河段水质影响较小。工程施工期地下工程建设可能发生少量涌水,总体上不会改变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二)水生生态影响。项目所在河段分布有厚唇裸重唇鱼、青石爬鮡、长丝裂腹鱼等多种珍稀濒危保护及特有鱼类。大坝建设将阻隔库区与坝下鱼类等水生生物交流,水库蓄水淹没干支流5处鱼类“三场”,进一步压缩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适宜环境。库区原有急流生境将转变为缓流生境,鱼类种类组成等可能发生改变,适应缓流和静水生境的鱼类可能成为库区优势种,适应急流生境的鱼类将退缩至库尾或库区支流。电站日调节运行导致的坝下水文情势变化以及低温水下泄等,将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产生不利影响。

  (三)陆生生态影响。工程水库淹没及占地范围多为河谷灌丛以及部分川滇高山栎林、山杨林等,工程建设将淹没、占用和破坏部分植被及野生动物栖息地,施工活动可能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和伤害。水库淹没区域及复建公路涉及四川沙鲁里山国家森林公园一般游憩区。

  (四)其他影响。项目施工期产生的扬尘、污(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将对周边生态环境及环境保护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三、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调度措施。项目每年10月至翌年2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104.9立方米/秒,鱼类繁殖期3月至9月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209.7立方米/秒,天然来流量不满足时,按照天然来流量下泄。在每年的3月、4月、8月和9月各开展一次不少于连续15天的生态调度,调度期间电站不进行日内调峰运行,按天然来流量下泄,为鱼类繁殖提供适宜的水文条件。工程初期蓄水期通过导流洞、放空深孔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特殊情况可通过生态流量表孔泄放。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将生态流量泄放、生态调度要求纳入工程运行调度规程。

  (二)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在进水口前缘设置前置挡墙取水,下阶段进行水温模型试验,进一步优化水温影响减缓措施,设置库区、坝前及坝下水温在线监测系统。施工期污(废)水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蓄水前开展彻底的环境保护清理。运行期配合相关地方部门加强库周污染管控,库区严禁开展水产养殖,对库区及相关河段水质开展长期监测。相关区域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施工过程中加强地下水监测,及时采取超前预报和预注灌浆等措施,编制突发涌水应急处置预案。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统筹做好金沙江上游干支流鱼类栖息地保护工作,将金沙江干流岩比河段(33.6公里)、波罗坝下至叶巴滩库尾河段(3.5公里)、支流藏曲全流域、支流丁曲全流域、支流赠曲下游河段(53公里)划为鱼类栖息地保护河段。配合地方政府在工程蓄水前拆除藏曲流域的独曲河水电站、江达一级水电站,对相关河段实施生态修复。协调相关方面对丁曲流域的多普沟水电站、赠曲流域的瓦其拉水电站补建过鱼设施以恢复河流连通性。组织编制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并推动落实,进一步细化优化各项保护修复措施,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应在蓄水前编制完成,并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把关。严格落实过鱼措施,采取大坝左岸鱼道和右岸进鱼口过鱼方案,下阶段开展鱼道专项设计和相关水工模型试验,优化鱼道布局、结构和参数,提高过鱼效能。制定鱼道运行管理规程,确保长期高效运行。运行期开展过鱼效果监测评估,并根据评估效果采取适应性调整措施。依托已建的叶巴滩鱼类增殖站建设二期工程实施增殖放流,蓄水前形成增殖能力并成功运转,增殖放流对象为长丝裂腹鱼、短须裂腹鱼、四川裂腹鱼、黄石爬鮡、青石爬鮡、中华鮡、姚氏高原鳅、裸腹叶须鱼、软刺裸裂尻鱼等9种鱼类,放流规模为38万尾/年。设置专项资金用于技术攻关,力争投产发电前取得黄石爬鮡、青石爬鮡、中华鮡以及姚氏高原鳅人工繁育技术突破。结合鱼类习性、栖息地保护及金沙江上游流域生态保护需要,科学选择适宜河段开展长期放流,同步开展鱼类放流标记及放流效果监测与评估,根据结果,必要时对增殖放流地点、对象及规模进行调整。

  (四)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和蓄水前开展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内动植物详细调查,针对发现的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及其他需要关注的特殊物种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和管理,严禁随意破坏植被和捕杀野生动物。强化施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采用绿色施工工艺,加强边坡支护,减少高陡边坡开挖创面,尽量减少地表开挖和扰动,减少对植被的占用和对动物生境的破坏。开工前在业主营地预留野生植物移栽场地,用于水库淹没区典型植被及珍稀保护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蓄水前建成野生动物救护站和观测站,施工和蓄水前对施工区及水库淹没区野生动物进行驱赶,对发现的受伤野生动物采取救助措施。加强施工开挖料综合利用,减少弃渣量;科学设置弃渣场,弃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弃渣应全部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随意向河流倾倒。施工前对表土进行剥离,单独堆存并回用,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针对施工迹地等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坚持因地制宜,使用原生表土和乡土植物,重建与周边自然生态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初期可采用人工管护等措施,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落实四川沙鲁里山国家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修复,优化复建公路选址选线,尽可能减缓对森林公园的影响,下阶段进一步开展生态调查和相关工作,强化森林公园保护措施。

  (五)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优先采取封闭砂石加工系统、新能源或低排放机械等绿色施工工艺、工法和设备,建设绿色工程。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产生的扬尘、污(废)水、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施工布置,施工区尽可能远离环境保护目标布置,在受噪声影响的声环境保护目标周边公路两侧设置移动式声屏障,声环境保护目标附近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施工和夜间运输,施工期持续开展相关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必要时进一步强化保护措施,预留噪声防治相关费用。加强对危险废物暂存场所的管理,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森林公园、鱼类“三场”等工程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或取得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不得在相关区域动工建设或蓄水;结合主要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强化环境敏感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金沙江上游整体性保护与修复,组织开展绿色健康河流相关重大科研课题研究。尽快建立金沙江上游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强化对重点保护河段和重点保护对象的调查监测。在相关研究工作基础上,尽快推进金沙江上游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全面梳理金沙江上游已建小水电情况,根据河段水电开发的叠加累积影响、生态环境变化趋势和已实施保护措施效果评估等情况,从流域层面研究部署和强化栖息地保护措施、流域连通、生态流量泄放、联合生态调度、鱼类保护等工作,发挥大型水电项目开发建设的“以新带老”和“上大压小”作用,带动解决支流小水电破坏生态环境等既有生态环境问题,统筹干支流水电开发与保护。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推动相关方面依法开展赠曲河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强化赠曲河生态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干流开发与支流保护的关系。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运行期从发电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门用于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研究、保护和补偿。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可研、初设等设计阶段以及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删减相关环保措施,相关建设内容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拟发生变化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及《水电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环评相关手续。下阶段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和专项设计,优化、细化、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时序安排及投资概算。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

  在蓄水前应自行开展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初期蓄水期及运行期生态流量下泄及调度方案、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及在线监测系统、鱼类栖息地保护规划、过鱼设施、鱼类增殖站升级改造、野生动物救护站和观测站、生态环保清理报告、植物迁地保护等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验收合格后方可蓄水。工程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自行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定和落实各项监测计划,就生态调度、增殖放流、过鱼、栖息地保护、典型及珍稀保护野生植物移栽等措施有效性开展长期跟踪监测,纳入水电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和平台。适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必要时进一步优化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运行5年后,应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主动回应公众关于项目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切,接受社会监督。

  五、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昌都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等单位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甘孜藏族自治州、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8月2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甘孜藏族自治州、昌都市人民政府,甘孜藏族自治州、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8月26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9/t20240905_1085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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