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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兵团准东园区30万吨/年碳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13 来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新疆农六师碳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兵团准东园区30万吨/年碳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新碳素〔2024〕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兵团准东产业园区西片区有色金属(电解铝)冶炼及配套产业区内,新建30万吨/年碳素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年产30万吨预焙阳极,副产8万吨煅烧焦。项目主体工程主要包括沥青熔化车间、阳极煅烧车间、生阳极车间、焙烧车间及炭块转运站等;贮运工程包括石油焦转运站、沥青转运站、冶金焦贮运、电石渣浆液贮运、综合仓库等;公用工程包括供电、供热、给排水系统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固废治理设施等。工程总投资2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122万元,占总投资的7.56%。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昌吉回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兵团准东产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3-2035年)》及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实施后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不利影响,须严格落实炭素行业环保绩效A级指标相关要求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监控计划,建立及时有效的应急响应与联动机制。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美丽兵团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树立生态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理念,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煅烧烟气采用“密闭负压+SNCR-SCR联合脱硝(精准喷氨)+电石渣湿法脱硫+湿电除尘”工艺处理后排放。预焙阳极焙烧炉配套低氮燃烧器,焙烧烟气采用“密闭负压收集+低氮燃烧+SNCR脱硝(精准喷氨)+炭粉吸附+电石渣-石膏湿法脱硫+湿电除尘”工艺处理后排放。沥青熔化、贮存废气和混捏成型废气采用“集气罩+炭粉吸附+RTO装置”工艺处理后排放。生产工艺(装置)各产尘点均采用集气罩收集,经脉冲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排放。

  各工段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企业排放限值要求、《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中表1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治理措施控制物料装卸、储存、输送过程和生产工艺等环节无组织排放。车间采取封闭措施;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封闭皮带方式输送;焙烧炉采用具有收尘功能的天车;企业石油焦、沥青卸料点采用自动卸车机。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表6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155.69吨/年、201.98吨/年、169.67吨/年和2.49吨/年。

  加强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合理选择供电电压和供电方式;实行各生产线、工段耗能专人管理,避免大功率设备频繁启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三)落实清洁运输管理要求。严格按照《重点行业移动源监管与核查技术指南》要求,加强移动源管理。厂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含燃气)或使用新能源车辆;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机械;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新能源车辆。厂区出入口及厂内装卸场所均安装门禁及视频监控系统采集数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厂及厂内运输车辆基本信息电子台账,实施信息自动记录,实时保存、更新和上传。

  (四)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回收利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各循环冷却水排水、软水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污水和初期雨水经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直接排放浓度限值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限值要求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生活污水经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限值要求后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防控、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沥青熔化车间、液体沥青储运、生活污水处理站、生产废水处理站、初期雨水收集池、热煤油泵房、危险废物贮存库、生阳极浊循环水池、氨水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坏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制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方案。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合理设置监控井和土壤监测点,确保及时发现厂区渗漏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系统。天然气管道采取管道架空敷设,并设置天然气浓度检测装置。

  氨水储罐与生产设施保持足够防火间距;储罐设置高低液位报警系统,自动监测罐内液位高低,并与进料关闭装置联锁。罐区周边设置围堰及料液收集设施,事故泄漏料液送备用罐回收利用。厂区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水池,确保有效截留未经处理的事故废水,收集的事故水送厂区生产废水处理站妥善处理。

  按规定开展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轻或消除对大气、土壤、地下水环境的污染。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矿物油、废热媒油、废SCR脱硝催化剂、除尘系统废布袋、生产废水处理站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贮存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八)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台账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HJ1119-2020)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按规定分别在煅烧炉、焙烧炉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排放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并接入分布式控制系统(DCS),记录企业环保设施运行主要参数;在线监测数据不允许经工控机处理,须直接采集传输;煅烧炉、焙烧炉投料口及主要产尘点安装高清视频监控系统。CEMS、DCS等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高清视频监控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验收。

  (十)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落实防沙治沙措施,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噪声污染、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

  (十一)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第六师五家渠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原文链接:http://sthjj.xjbt.gov.cn/c/2024-08-06/83517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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