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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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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条例完善了保护责任体系。第六、七、八条规定了政府、部门、乡镇(街道)、园区管理机构、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公民等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要求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第十条加强了生态环境治理数字化建设,深化数字技术应用。第十一条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推动了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分区管控方案、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要求。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规定了区域限批、督察、约谈、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挂牌督办等制度,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落实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人大、检察机关、公众等方面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


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5/27/art_83550_11322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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