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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四)

发布时间:2024-08-12 来源: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大家好,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4年6月5日起施行,条例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规定环境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重点攻坚、协同治理,明确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排污许可管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加强水功能区水体水质监管,加大长江、太湖、淮河等重要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加强船舶污染物、建设工地扬尘等污染防治,明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等使用要求。第五十七条完善建筑物外墙使用反光材料以及室外灯光广告、照明设备管理措施。第五十八、五十九条强化重点重金属产生单位监管和农业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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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thjt.jiangsu.gov.cn/art/2024/8/7/art_83550_11322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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