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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湖区域天然气外输与终端设施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3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西湖区域天然气外输与终端设施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中海油安〔2024〕1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提升西湖区域天然气外输与终端设施能力,拟在东海西湖作业区新建一座天然气增压平台(DH BOP平台);在HY1-1CEP平台至TWT-CEP平台间埋设1条长51.3公里的输气管道;同时对依托的HY1-1CEP平台和TWT-CEP平台进行适应性改造,包括外扩平台甲板,在HY1-1CEP平台布置清管球发射器、压力保护系统、流量计等,在TWT-CEP平台布置清管球接收筒、压力保护系统等;并对宁波终端进行改扩建,主要包括增加天然气处理装置、新增进站及外输天然气压缩机等。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可以满足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我部同意批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污染物的处理和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海上增压平台含油污水应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平台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排放,除食品废弃物外,其他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分类收集运回陆地处理。船舶机舱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均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处理处置。严格落实陆上终端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环境管理,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海底管道埋设施工应选择海况较好、潮流较缓的时期进行,位于绿鳍马面鲀产卵场内的海底管道挖沟埋设应避开其产卵盛期(4月中下旬),最大限度减轻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影响。

  (三)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措施。陆上终端的应急事故水池应满足应急要求,要有足够容量防止事故污水排放入海。对油田现有的溢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将本项目纳入其中,报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太湖东海局)备案。发生溢油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溢油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敏感目标的影响,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太湖东海局,并及时通报浙江省渔业、海事部门、浙江海警局和中国海警局直属第二局。

  三、太湖东海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请你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批准的报告书送太湖东海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3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中国海警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31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1/202408/t20240802_10832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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