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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2024年第2季度运行考核初步结果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佚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7〕32号)要求,我们对执行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24年第2季度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技术考核,初步结果见附表1-4。

  如相关发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与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或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联系,相关发电企业具体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无意见书面反馈须上传至浙江省火电行业环保电价智能评估平台。我们根据反馈意见形成技术考核结果。

  联系人:舒军龙,联系电话:0571-28869159,电子邮件:402158857@qq.com,传真:0571-28869121。

  袁琛鉴,联系电话:0571-85854012,电子邮件:yuanchenjian@qq.com,传真:0571-89921960。

  



原文链接:http://sthjt.zj.gov.cn/art/2024/7/24/art_1229263559_5337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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