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有关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清理的通知
有关社会组织:
按照山东省民政厅、中共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公开印发的《关于清理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通知》(鲁民函〔2024〕23号)有关要求,请由我厅负责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及由我厅履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的本领域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有关社会组织,对2023年12月以来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自查自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
1.未按照《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鲁功勋办〔2023〕3号)要求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2.超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3.在评比表彰活动中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
4.在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等活动中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5.面向党委、政府或党政机关,或者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活动。
6.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二、报送要求
请有关社会组织认真排查清理,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5月17日前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如存在通知自查清理范围情形,应填写《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明确整改措施及时限,并与省生态环境厅人事处及时沟通。
三、其他事项
近日,省民政厅公开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通知》(鲁民函〔2024〕27号),请各有关社会组织认真学习领会。
联系人:王 颀 0531-51798101 张永强 0531-51798102
附件: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自查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0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405/t20240511_4728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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