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滨港电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西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4〕261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津环固转〔2024〕261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滨港电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江西省进行利用的复函
天津滨港电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相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天津滨港电镀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宜的复函》(赣环固转函〔2024〕306号)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不同意你公司将100吨表面处理污泥(336-062-17)转移至贵溪鑫发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二、你公司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重新选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该批危险废物,并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407/t20240703_66669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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