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利用的复函 津环固转〔2023〕347号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佚名
津环固转〔2023〕347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至河北省利用的复函
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经审核,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转出我市的申请内容符合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白名单”(2023年版)的范围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将230吨废催化剂(772-007-50)转移至天河(保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转移,并落实实施方案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应急预案等,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三、你公司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按照批复的数量和包装、运输方案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三日前,报告蓟州区生态环境局,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并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沿途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管。
四、落实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要求。你公司应派工作人员全程跟车押运,并在转移过程全程录像,同时做好防雨、防遗失、防撒漏工作,确保不发生倾倒行为;与经营单位交接时,要将GPS运输轨迹和时间、转移过程录像资料、转移联单第一联复印件、运输车辆及驾驶和押运人员信息等一并交与经营单位。
2023年1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j.gov.cn/YWGZ7406/HJGL7886/GTFWGL6110/202312/t20231206_6474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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